法人人格否认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适用

2014-10-21 20:00:31刘金露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上海某建材商场诉吴某、李某、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涉及到公司法上的法人人格否认与侵权法领域的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两种制度的适用都有其严格的条件:法人人格否认,要求公司股东必须有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客观上给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则要求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恶意实施了侵害合法债权的行为,从而导致了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本案的处理很好的运用了这两种理论,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法人人格否认 股东有限责任 第三人侵害债权

作者简介:刘金露,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书记员,复旦大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3-02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设立的旨在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以保护公司和债权人利益的一项制度。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侵权法领域存在的一项旨在防止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恶意侵害债权以保障债权顺利实现的制度。两种制度隶属不同领域,却在上海某建材商场诉吴某、李某、郑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得以并存。笔者拟在该案的基础上,浅析两种制度的适用规则,下文详述之。

一、 案情简介

原告:上海某建材商场 被告:吴某、李某、郑某 原告系上海市灵石路1181、1189、1197号商场的产权人。原告将商场租赁给案外人灵泰公司,约定前三年年租金为12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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