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证法》明确表示了有关公正赔偿责任的处理措施,为有效落实公证司法工作提供了科学合理的根据,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司法工作的进行。然而无法否认的一点是,《公证法》的确立并没有很好地考虑到实际工作需求,部分规则缺乏具体的实施意义,特别是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定义问题,对《公证法》的广泛运用起着一定的阻碍力量。因此本文基于现阶段国内司法工作落实问题的前提下,分析公正赔偿责任的过错含义与认定工作。
关键词 司法 公证 赔偿责任 过错
作者简介:柳真女, 吉林省桦甸市公证处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83-02
《公证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不少人认为,《公证法》的制定与颁布能够清晰地表明公证赔偿责任应当将公证机构与公证员的过错作为最关键的过渡要件,然而因为《公证法》并没有明确地定义公证赔偿责任,对公证赔偿责任的具体确立缺乏较为清晰的方案,再加上不同人群对公证赔偿责任的认识与实践力度存在差异,为此他们在如何准确、有效地认定公证赔偿过错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这也是现阶段国内司法工作务必且急需处理的事项。
一、公证赔偿责任的过错含义
众所周知,公证权是国家公权力之一,国家能够通过科学合理地运用公证权来为公民提供社会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公证其实具备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两种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