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由于当事双方地位的差异性,举证责任分配亦具有特殊性。纵观各国举证责任学说,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以受害人的权利救济与被告企业的利益衡平为中心,进一步明确、丰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尤其是因果关系举证责任的分配。建立举证责任的复合化标准,正确适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关键词 环境民事侵权诉讼 举证责任倒置 因果关系
作者简介:刘蒋西子,华中师范大学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13-02
一、环境法视野下的举证责任学说
(一)美国的举证责任学说
近代以来美国学界举证责任学说层出不穷,主要有:必须事实说,诉答责任说,肯定事实说.近代后又逐渐演化出“利益衡量说”,并为美国理论界与司法实践所广泛认可。该说堪称实质性正义的代表,其综合若干影响证明责任分配的要素,以个别事件为基准,通过利益最大化追求法的公正价值。目前,通说认为有七大影响举证责任分配的因素,尽管学者对七大因素的影响度尚未达成共识,但其中政策、公平以及盖然性乃利益衡量之关键这一观点却已然成为主流。
利益衡量说对于实质性正义的追求、司法灵活的重视之于环境民事侵权诉讼具有借鉴意义。单就公平中的证据距离而言,环境民事侵权诉讼中原告距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较近更易举证,而被告则与整个诉讼中的关键——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距离较近,故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应承担主要举证责任,而原告就损害结果等方面承担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