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严格按照审限机制操作,提升审判效率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平的基本准则。随着审判管理考核的不断发展进步,不同地区的法院开始注重对于案件审判的审限控制,诉讼效率也出现了显著的提升。然而案件拖延时间过长,审判时限太长等相关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关键词 隐性超审 延长审限 审限意识
作者简介:彭国生,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专职委。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5-02
严格按照审限机制操作,提升审判效率是人民法院司法公平的基本准则。随着审判管理考核的不断发展进步,不同地区的法院开始注重对于案件审判的审限控制,诉讼效率也出现了显著的提升。然而案件拖延时间过长,审判时限太长等相关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所谓的隐性超审限,就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通过滥用审限上的自由裁量权,或者使用弄虚作假的手段掩饰案件审理超过法定期限的事实,并使之合法化的违法审判现象。民事诉讼法对案件审限虽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事审判的特点,审限制度带有一定的弹性,为法官的自由裁量留有较宽的余地,从而使隐性超审限有了滋生的土壤,法院司法统计报表中反映的超审限案件数字虽有所下降,但审判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超期审理的案件通过“技术处理”,未作为超审限案件对待。
一、隐性超审限案件的表现形式
1.改变审理程序。适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假如超出了三个月,那么就应该超出了审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