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产品的发展。我国对产品缺陷的定义及其认定标准界定的不够科学,对此应借鉴国外经验,本文主要结合相关案例,论证不合理的危险是产品缺陷定义的关键因素,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应采用哪种。
关键词 产品缺陷 缺陷标准 不合理危险
作者简介:娄琪,广西大学法学院学生,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68-02
一、产品缺陷的定义
(一)我国产品缺陷的定义及不足
我国关于产品缺陷在法律上的定义主要体现:《产品质量法》第 46 条中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强调的是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且具有不合理的危险。
由产品缺陷的定义可以看出,对于“不合理的危险”过于笼统。同时司法解释也并未作出相应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无法根据一致的标准对有没有“不合理的危险”作出相应的判断。何为“不合理的危险”,法院一般会根据以下几个因素予以考虑:(1)产品的一般用途。换句话说,不合理的危险体现在用途上。消费者按照产品所出示的用途而导致危险的发生,此产品是具有缺陷的。(2)产品的标记,是为了让消费者清楚的知道产品具有的功能以及能达到的最大限度。无论消费者是否查看都必须是依附在产品外包装上。(3)产品的结构和原材料。(4)产品的使用和消费时间。
(二)域外对产品缺陷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