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者的草原生态恢复义务研究

2014-10-21 20:00:31曾琪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6期

摘 要 文章力求为锡林郭勒草原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机制的完善与发展提供参考。探求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矿产资源开发者生态恢复义务的理论与实践两个范畴的问题。从理论层面和现行法律制度层面分析矿产资源开发者承担草原生态恢复义务的依据和必要性;探讨草原生态环境的恢复义务的内涵与实践,实证研究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矿产资源开发草原生态恢复机制的现行制度中存在矿产资源开发者义务缺失问题;提出建立草原生态补偿税制度以完善生态治理义务的构想。

关键词 矿产资源开发 生态恢复治理义务 生态税

作者简介:曾琪,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96-02

锡林郭勒草原矿产资源丰富,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恶劣的生态后果,人们逐渐意识到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基础。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恢复制度,已经成为锡林郭勒探求未来发展的重要课题。

一、矿产资源开发者生态恢复义务的依据与必要性

(一)矿产资源开发者生态恢复义务的理论基础

当前,生态恢复与治理主要依赖政府的财政转移而实现。锡林郭勒盟近几年草原生态保护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取得了巨大的成就,2011年锡林浩特市奖补项目国家资金5946.54万元,用于禁牧补助2937.24万元,草畜平衡奖励2676.9万元,牧民生产资料补助115万元,牧草良种补贴217.4万元 。锡林郭勒草原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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