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厘定公司治理中国家干预界限的影响因素,需通过“是否会产生外部性问题”和“是否能促进当事人合理预期实现”两个标准,并从公司自治和国家干预两个视角进行探讨。具体而言,一项公司治理事务,如果不具有外部性,或者国家的干预不会促进当事人合理预期目标的实现,那么天然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绝对免于国家力量的干预。但若具有外部性或者能够促进当事人合理预期目标的实现,国家要想干预,还得看当事人是否提请国家干预。当然,如果存在严重外部性可能对社会公益造成严重损害,则国家也有主动干预的权限。但此种情况需要有明确的立法明文规定,按照法无授权不可行的公法规则行事。
关键词 国家干预 外部性 合理预期
作者简介:李莹雪,民商法硕士,中国水电建设集团港航建设有限公司法务部。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14-02
公司治理中需要国家进行适时适度的干预,这已成为共识。但干预如何做到适时适度,即干预的具体界限度在哪儿,尚无统一标准。本文通过公司事务是否会产生外部性问题和国家干预是否能够达到各方当事人的合理预期两个标准,来衡量公司治理中是否需要国家力量干预以及干预的程度。
一、以“外部性”准则来确定公司自治的绝对范畴
(一)外部性问题的具体表现及危害
外部性问题的研究最早在经济学界展开,后来逐步延伸到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