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的合理性及价值取向

2014-10-21 20:08:44齐玉洁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合同法》第51条将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效力待定。该法条不仅徒然增添合同无效的机会,而且与相关民法制度相抵牾,也不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此,《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应运而生,在无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其第三条将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对无权处分理论构建和审判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对比《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保障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体现了我国民法从保护静的安全到保护动的安全的价值取向;该条规定体现了极大的创造性和能动性,是我国民事法制建设的重大举措,值得大力肯定。

关键词 合同法 司法解释 无权处分

作者简介:齐玉洁,华东政法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7-02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三)总结了合同法实施以来十多年的民事裁判经验,创设了若干解释规则。其中第3条规定①颠覆了《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则,将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这无疑对民事裁判实务和民法理论产生重大影响。针对这一重大变革,笔者力图对其立法理由及背后体现的价值取向问题进行一定的阐释,以期能更好对该条解释予以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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