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志勇
【摘 要】为了预防行政权力侵犯公益,全面实现行政诉讼法的宗旨,我国应当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决定行政公益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原告资格问题。本文在结合各种理论学说及分析我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上,提出了赋予公民个人、社会团体、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想。但为了避免滥诉情况的发生又对三者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进行限制。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检察机关;公民;社会团体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公益诉讼中某人或某团体享有的将该行政争端诉诸司法、启动诉讼程序救济的足够利益。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特征
1、间接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往往不是为了个案救济,而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原告的诉讼主张所指向的是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些人的利益。因而,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通常是非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即原告一般是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或不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他们依据法律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2、广泛性
提起公益诉讼须存在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而谁有资格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呢?从理论上而言,任何公民均可提起公益诉讼。只有赋予更多普通公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公共利益才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才能获得更多的司法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