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4-10-21 20:08:44蔡士琴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2001年我国通过了《婚姻法》修正案,增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更加有利保护无过错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制度本身设置的不完善,操作性差、取证难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并未充分发挥其作用,实效性不强。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不足,从而提出完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以期增加该制度的操作性,达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

关键词 婚姻法 离婚损害赔偿 过错

作者简介:蔡士琴,讲师,鹤壁职业技术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54-02

一、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通常指配偶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实施法定违法事由致婚姻关系破裂时,无过错配偶方或非主要过错方有权在离婚时诉请损害赔偿的制度。 我国现行《婚姻法》适应社会发展和婚姻家庭的需要,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现行《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表明我国婚姻立法上首次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空白,保护了无过错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就如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了具体规定。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婚姻家庭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和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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