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看守所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问题

2014-10-21 20:08:44张淑敏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摘 要 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学界是一个目前尚少人问津的课题。如何界定与衡量看守所的违法行为,对于一方面能更好地规范看守所及其工作人员的裁量行为,促进其执法的公平、公正,另一方面对相关检察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责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围绕看守所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衡量展开论述。第一部分简述行政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裁量的相关问题,明确本文所采取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概念以及看守所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的范畴。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社会危害性的考量因素,包括应当、可以考量的因素以及应当予以排除的因素。第三部分简要介绍司法机关以外部控制和监督的方式对社会危害性裁量行为进行审查的机制。第四部分对全文作出收束和总结。

关键词 看守所 违法行为 社会危害性 裁量权 司法审查

作者简介:张淑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88-02

一、行政违法行为概述

“行政违法”并不是行政法学产生和发展过程中的固有概念和通用概念,很多国家都不存在这一概念和相关的理论基础,同时,世界各国、各地区对行政违法行为概念和内涵的界定也不尽相同,这些概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主体界定的差异性: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唯一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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