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彩礼返还

2014-10-21 20:14:46张友勤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生活

张友勤

[摘要]在我国,婚前订立婚约的现象大量存在,尤其是在农村,婚约订立便随着支付彩礼。我国法律并不认可婚约的效力,故有关彩礼的纠纷频发。彩礼纠纷具备复杂性,而我国现阶段法律规范又不够完善,因其引起的诉讼也常常十分复杂,矛盾突出。

[关键词]彩礼返还

一、彩礼概述

(一)彩礼的概念

彩礼,有的地方也称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习俗,一般是指男女订婚或结婚时,由男方给付女方或女方家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或婚姻成立的程序和标志。

(二)彩礼的认定

由于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买卖婚姻”的情况,为了使彩礼与这种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认为彩礼应该解释为:1.当地应该存在给付彩礼的习俗;2.区别當事人的主观意愿,给付彩礼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往往是迫于当地的习俗以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为之;3.彩礼主要归女方家;4.彩礼的数额往往很大。

(三)彩礼的性质

对于彩礼给付行为的性质,理论界尚无统一的认识,归纳而言,主要有附条件说、所有权移转说、从契约说、证约定金说等。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可以看出彩礼就其法律性质而言,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正如史尚宽所说的,“证明婚约的成立并以将来应成立的婚姻为前提而敦厚其因亲属关系所发生的相互间的情谊为目的的一种赠与,它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遍无偿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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