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证法范畴下“中介”的本质

2014-10-21 20:09:34滕俊博
科技视界 2014年34期

滕俊博

【摘 要】中介具有三重辩证法意义。其一,中介是普遍联系得以实现的联系环节,事物是互为中介而联为一体;其二,中介是运动变化得以实现的过渡阶段,事物的对立双方相互渗透而发生变化;其三,中介是质变得以实现的转化条件。发展是辩证法的核心,中介的本质在于它是联系的环节和转化的条件,这一本质意义在人与自然的关系演变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关键词】中介;联系环节;过渡阶段;转化条件

作为辩证法范畴的中介概念,在以往的辩证法理论中未得到深入探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中介对于辩证法来说是无足轻重的概念。联系辩证法的基本原则来深入研究中介的本质,就会发现中介具有多重的辩证法意义。辩证法是关于发展的理论,在对辩证法的长期探讨中形成了辩证法的两个基本原则,这就是列宁概括的普遍联系原则和运动变化原则,“中介”正是在这两大原则的相互作用中,促成了事物的质变和发展。

1 “中介”概念理解的误区

中介概念最初出现在对事物普遍联系的描述中。恩格斯说“我们所面对着的整个自然界形成一个体系,即各种物体相互联系的整体……这些物体是相互联系的,即它们是相互作用的”[1],整个世界由各种事物构成,这些事物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一事物与他事较少发生直接联系而更多的发生间接联系;通过他物与另一物的直接联系,进而形成与另一物的间接联系,这种直接联系之物也就成是“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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