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文章摘要】
社区矫正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非监禁刑的刑罚执行制度,它具有“惩罚性与矫正性相统一”、复归性、补偿性与再社会化等多次层次的内涵,而且这些内涵皆统一于刑罚正当性根据之中,即报应与预防。
【关键词】
社区矫正;刑罚目的;刑罚执行;特殊预防
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非监禁刑的执行制度正式确立于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社会矫正作为一项刑罚制度在刑法上从无到有的确立,意味着对它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内涵在理论上应予明确地界定。因为,社会矫正制度虽是刑法上明文规定的刑罚措施,但正如刑法的其他基本概念一样,刑法对它的性质、内涵却没有明确地界定;所以,对它的性质、内涵应予以界定使之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是,自1999年初次引入社会矫正概念至2003年国家开展社会矫正试点的整个过程,学界对社会矫正的性质与内涵等理论问题都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其或是以归纳各种国外社会矫正概念的基本要素而笼统的界定,将国外社区矫正的理论、实务经验宽泛地纳入我国的研究视野,以资借鉴;又或是从实践需要出发,依照我国社区矫正试点的实践现状对社会矫正的内涵加以概括或抽象,以求准确地指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展开。但是,既然社会矫正已在我国刑法中确立,故而需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对社会矫正的法律性质与规范内涵予以明晰界定。
1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性质……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