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建华
摘 要:我国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户籍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必须立基于对改革的宪政基础的准确认识。在准确把握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前提下,户籍制度改革的宪政基础在于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尊重与落实。
关键词:户籍;宪政;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宪法权利;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中图分类号:D63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9-0083-03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是上个世纪50年代中后期为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要求而建立起来的,具有特定的历史必然性与合理性。然而社会发展到今天,原有户籍制度日益暴露出诸多弊端,已经对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户籍制度的改革已不可逆转。户籍制度改革能否顺利进行,更深层次上源于对户籍制度改革的宪政基础的准确把握。这不仅是政府进行户籍制度改革的法理依据,更为重要的是,它明确了户籍制度改革所追求的目标与价值。
所谓宪政,是“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从宪政基础来看,改革户籍制度,必须先解决一个前提性问题,即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关系的准确把握,在此基础上,户籍制度改革必须立基于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公民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尊重与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