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刘京蒙
案外人操纵型虚假诉讼的特点与审查
文◎刘京蒙*
[典型案例]北京市某小区2号楼302室(以下简称302室)为雷某某所有。2006年9月,雷某某向张某某(房地产经纪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委托书,委托其代办出售302室的所有事项,该委托书经过公证处公证。2006年10月,该房地产经纪公司与董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房地产经纪公司将302室卖与董某某。同日,董某某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定金3.5万元。2006年11月董某某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首付款21万元,并入住302室。因雷某某当时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董某某与房地产经纪公司约定待房屋取得产权证明并办理过户后支付剩余房款。
2008年,张某某告知雷某某,董某某因房屋质量问题不再购买302室,可将302室卖与李某。雷某某听信张某某所言,在张某某的操纵下与李某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取得房款35万元。李某取得302室的房屋产权证书。李某在购房过程中从未出现,亦未到302室实际查看。
因302室被董某某居住使用,李某在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向房屋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董某某腾退302室。法院判决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李某某作为诉争房屋所有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董某某将该房屋占有使用,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李某要求董某某腾退房屋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董某某因李某的上述诉讼方得知302室已被转卖他人,故于2010年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雷某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