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路事件”:涉农企业隐性集资放贷的警钟

2014-11-03 13:23
农家顾问 2014年10期
关键词:高息东升集资

[编者按] 随着连续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高度关注“三农”,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相继出台,中国农村面貌日新月异;同时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务工,务工环境大为改善。农户收入大幅上涨,手里的闲钱多了,一些人便想到投资创业谋求更大的发展。但也有一些个人和组织,盯上了这些“闲钱”,利用各种理由、开出各种优厚条件来吸引农民出资,于是大量的农民纷纷解囊……然而,并非所有的资金投入都能如期带来丰厚的收益——

记者在鄂、鲁、豫、冀等地采访发现,包括个体户、农民合作社在内的小微涉农企业,近年以各种形式进行的集资放贷活动增多。揽储后高息转贷他人,由于资金链断裂,局地已出现老板“跑路”或“失联”现象,导致许多社员、农户成为风险兜底者。

业内人士和专家表示,类似民间金融活动目前具有隐蔽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亟待引起重视。

老板收钱后“跑路”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道办是一个水产养殖村,不少养殖户加入群发水产养殖合作社。2014年初,合作社理事长汪群飞向社员收了70万元的“饲料预付款”,其中有他自己的25万元,交给了湖北仙桃市仙发饲料有限责任公司。5月底,饲料公司倒闭,老板“跑路”了!一时间养殖户面临血本无回,引发养殖户集体上访。

记者在采访时注意到,汪群飞从社员手中收上来的钱,既不是简单地用于社员内部互助,也不是普通的“饲料预付款”。因为从合作社与企业签订的合同看,除了可购买相应数量的饲料外,“预付款”的最大特点是交款者能够不同程度地享有利息收益。根据交款时间不同,“返利”分为三个等次:今年元月31日前预付,万元利息1000元;3月31日和4月15日前预付,相应降为800元、700元。与此同时,饲料价格保持在交款时的水平,不会旺季涨价,有的还承诺一定额度的差旅费。

湖北鄂州市鄂城区长港镇长港农场的养殖户高光明告诉记者,他从170多户社员处筹集到323万元,加上自家投的40万元,总计363万元给了仙发公司。但是,现在老板跑了,“这段时间,天天有养殖户来要钱、要饲料,家里的门槛都被踏破了。”

根据记者调查,在一些地方,类似事件在不同程度地发生着。

据河南许昌市中级法院有关人士介绍,2012年、2013年,许昌全市法院办理了6000多件民间借贷案件、17件集资诈骗案件以及11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比往年多。经过梳理后发现,农村小微企业揽储后高息转贷他人,未能及时收回借款导致无法还款给储户的,仅民间借贷案件中就多达1611件,涉及农村居民2800余人、小微企业主158人。

高息成“诱饵”

记者采访发现,一些社员之所以选择给合作社集资,除了可享受优惠活动外,更重要的是受到高额利息的诱惑。

今年3月,群发合作社社员汪六军一手交给汪群飞8万元。他告诉记者,饲料价格涨得太快了,从2001年开始就采取“预付款模式”购买饲料。“提前给钱,每吨可以便宜300元左右,而且还能得一点利息。没想到企业倒闭了,这些钱不知从哪去找回来。”

馆陶县有关合作社社员表示,因为集资后可免费办有线电视,还可免费获得小麦种子或玉米种子——“存1万元送1亩地的种子”,很诱人。更重要的是合作社的利率高。按照约定,当地一些合作社集资万元年息达1600元。

事实上,向社员、农户开出高息诱惑的背后,大多数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小微涉农经济体存在隐性放贷行为,风险不小。

记者在河南固始县郭陆滩乡采访获悉,在2011年,该乡农产品经纪人刘东升向村民“借款”,最终从110多户村民中“借”到了550多万元。该村村民汪本芳分4次共“借”给刘东升12万元。她告诉记者,刘东升的借款利息为万元年息720元,比银行活期存款利息高很多。之所以有这么多人借钱给刘东升,是看中了他开出的高额利息。2013年11月,由于转贷后无法将欠款收回,刘东升不堪压力自杀了,出了资的村民联名将刘东升的儿子告上法庭要求还钱,目前案件在审理中。河南固始县法院有关工作人员介绍说,根据前期调查,刘东升在“借钱”后存在转身放贷、吃息差行为。

河南信阳师范学院副教授何学松此前曾做过农村资金互助方面的调研。据他分析,当前一些农村地区集资放贷活动增多、“跑路事件”频发,其实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表面看是农户禁不住高息诱惑,背后则是有关涉农企业在“集资”后并未用于自身发展,而是向外发放高利贷以求短期内“赚大钱”。由于类似金融活动点多面广、隐蔽性强,处在多方监管的真空地带,较容易出现问题。

加强监管标本兼治

上案中河南固始县法院郭陆滩法庭庭长饶亚军告诉记者,随着村民诉诸法律集中讨债,法院工作人员及时查封了刘东升的农产品收购点,并拍卖了60万千克的红麻,还冻结了刘的相关银行账户。由于涉及人员较多,目前法院正在进行债务关系排查,争取早日开展兑付工作。

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综合业内人士和专家意见,涉农小微企业的隐性集资放贷现象,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由于民间借款维持生产经营所获利润低于以更高利率放贷的收益,部分小微企业假借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以高利贷向村民借款吸收资金,后转手以更高利率转贷他人,以利息差牟利。类似吸储放贷方式隐蔽性较强,风险不易监控。

二是涉及人员多。因小微企业的借款利率远高于银信部门存款利率,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禁不住诱惑,将个人积蓄甚至亲戚朋友积蓄全部借出,此类案件涉及的家庭和人员数量较多。

三是社会危害大。上游借款人未能及时归还本息导致资金链断裂后,个体小微企业无力偿还村民本息,引发大量民间借贷纠纷;还有部分外逃的个体小微企业主即使被诉也不到庭,造成缺席判决较多,且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村民本息无归,容易导致不稳定事件发生。

河南省农业厅农经处副处长刘明星建议,针对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国家应出台更多具体政策,以缓解其依赖民间借贷等问题。

与此同时,要加大金融监管力度,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建立风险可控、监督有效、约束力强的管理机制。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醒农户认清潜在的风险,防止被利益诱惑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据新华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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