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里耶秦简和睡虎地秦简看秦代政府对农业的保护

2014-11-11 13:57秦其文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期

秦其文

[摘 要]秦代农业发展与秦代统治者卓有成效的农业管理及重农政策分不开,秦统治者采取的农业保护措施主要是:设立徒隶买卖市场,确保农业劳动力有效供给;协调农业生产和徭役的关系,以农业生产为重;保证农民有足够的田间劳作时间;政府补给劳动者必要的粮食,维系和延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将祭祀先农列入国家祭祀典礼,在观念上重视农业。

[关键词]里耶秦简;睡虎地秦墓竹简;农业保护

2002年6月湖南省龙山县里耶古城一号井出土37000余枚秦代简牍,2005年12月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十一号坑又出土51枚秦代简牍,统称“里耶秦简”,属秦始皇二十五年(前222年)至秦二世二年(前208年)秦朝洞庭郡迁陵县地方官署遗留的公文档案。里耶秦简内容丰富,涉及当时政治、职官、文书、法律、军事、民族、祭祀、经济、教育、文化、医药、户籍、邮传、地理交通等诸多领域,对我们了解秦朝历史文化和各项社会制度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学界敏锐地瞄准了这一学术沃土,就其涉及到的秦代职官(宋杰,2011;卜宪群,2006)、文书(卜宪群,2007;汪桂海,2009等)、法律(何双全,2009;张金光,2010等)、户籍(张荣强,2008;陈絜,2009)、郡县(陈伟,2003;王焕林,2004等)、祭祀(曹旅宁,2008等)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这在里耶秦简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在里耶秦简经济问题研究方面,涉及到的文献主要有:李恒全(2012)运用里耶秦简、张家山汉简资料,研究了秦汉时期户税征收的方式、内容及数量。[1](P160-163)于振波(2012)基于里耶秦简、龙岗秦简等的分析,探讨了秦代田租征收的办法及比例。[2](P8-10)沈刚(2013)基于对里耶秦简“计”、“课”文书的分析,探讨了战国秦汉时期国有资财的统计与监督问题。[3](P64-69)王子今(2004)基于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水驿资料,考察了秦汉时期湘江洞庭水系水路邮程及邮驿管理问题。[4](P136-138)于振波(2003)通过考察里耶秦简邮简,探讨了秦代官府文书的以邮传递方式和当时的邮驿管理制度。[5](P8-12)秦代经济以农业为主,但从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公布的里耶秦简牍释文来看,里耶秦简还广泛涉及到秦代迁陵县一代农业生产的诸多方面,对我们今天了解当时的社会经济问题有很大的用处,但至今还很难看到讨论里耶秦简农业生产方面的文章,这说明学界关注不够,研究还很薄弱。本文基于对里耶秦简有关农业资料的考察,就秦代政府对湘西地区农业生产的保护作一初探,以抛砖引玉。

秦代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广大农民辛勤劳动的结果,也与秦代统治者卓有成效的农业管理和重农政策分不开。秦自商鞅变法开始,就推行一系列“殴民归农”的重农政策,以达到“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的目标。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仍十分重视农业。秦始皇东巡时在琅邪台刻石曰:“皇帝之功,勤劳本事;上农除末,黔首是富”,进一步把重农抑商作为基本国策。[6](P195)在秦代洞庭郡迁陵县一带,商业不发达,因而农民弃本逐末的现象并不突出,里耶秦简就有这方面的记载,如J1(8)355号简记载:“黔首习俗好本事,不好末作,其习俗槎田”。[7](释文,二八)秦长期实行战时经济政策,如何协调兵役劳役与农业生产所需劳动力之间的矛盾,是秦代统治者需要解决的问题。秦代统治者兼顾兵役劳役,采取了一系列农业生产保护措施,取得了很好效果。

一、设立徒隶买卖市场,确保农业劳动力有效供给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是生产力中决定性的因素。《吕氏春秋*审时》指出:夫稼为之者人也,生之者地也,养之者天也。就是说古代农业生产首先的主要的是靠人,其次靠地,再次靠天时气候。这是农作物生长的三个要素,并且把人的因素放在首要地位,秦代政府十分重视人力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在秦代农业生产上,一方面是未开垦的荒地相当多,另一方面是农业劳动力严重不足。而与劳动力严重不足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秦朝在严酷法制下的数量庞大的罪犯或刑徒。因此,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劳动力供给,在战时不影响农业生产,秦政府将徒隶买卖立法,使奴隶买卖合法化并作为农业劳动力,用以弥补农业劳动力的不足。徒隶就是犯罪的奴隶,其刑期是终身的。在秦奴隶制度下,徒隶为买卖对象是很自然的现象,其中,被私人购买的,称为私人奴婢;被政府购买的,称为官奴隶。里耶秦简中就有关于“徒隶买卖”的记载。里耶秦简J1(8)154号简载:卅三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7](释文,一九)该简文大意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壬寅年农历二月初一这一天,迁陵守丞都守向上级洞庭郡政府报告上月所购买的奴隶数目。秦洞庭郡以官署行政公文“令”的形式,规定其下属各县定期于每月初一必须上报上月的徒隶买入数量。该简文不仅是一条秦令文,也是秦奴隶制国家的法律,这说明:秦代的奴隶买卖现象已相当普遍,官府将奴隶买卖合法化并设有徒隶买卖的市场。里耶秦简J1(8)154一简关于徒隶买卖的记载以铁的证据证明: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秦朝的奴隶制非常发达,奴隶数量非常庞大,过去认为的“秦朝已经消灭了奴隶制度”的论断被彻底推翻。

这还可以从睡虎地秦墓竹简得到印证,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载:“建日,可以入(买)人;收日可以入(买)人民、马牛、禾粟;戊子,不利出(卖)人;辰曰,入人奴妾”。[8](P28)该简文把哪些日子(吉日)可以买入奴隶,哪些日子(不利日)不购买奴隶,哪些日子不利于出售奴隶等,都详细记载了下来。

里耶秦简不仅有奴隶买卖的记录,而且还有官方奴隶买卖价格的记录。里耶秦简文就有所谓“奴直(值)钱”的记录,即市场上官方规定的奴隶买卖价格,这透露了秦代奴隶市场交易管理制度的某些细节。如,里耶秦简J1(8)1287简记载:“卅一年十月乙酉朔朔日,贰春乡守。大奴一人直(值)钱四千三百。小奴一人(值)钱二千五百。凡直(值)钱六千八百。”[7](释文,六六)这里,“大奴”为成年男女奴隶,“小奴”为未成年男女奴隶。我们从这里了解到秦始皇三十一年乙酉年农历十月初一这一天,迁陵县贰春乡的成年男女奴隶和未成年男女奴隶的官方买卖价格。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告臣》也有奴隶买卖价格的有关记载,可与里耶秦简J1(8)1287简的奴隶买卖价格记载相互印证。《封诊式*告臣》记载:某里士五(伍)甲傅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讯丙,辞曰:“甲臣,诚悍,不听甲。甲未赏(尝)身免丙。丙毋(无)病殹也,毋(无)它坐罪。”令令史某诊丙,不病。令少内某,佐某以市正贾(价)贾丙丞某前。丙中人,贾(价)若干钱。该简文大致意思是:丙为甲臣,即奴隶,因甲认为他骄悍,不田作,把他绑搏交给县廷,请求以刑法为城旦,付给身价。经官方审问诊察,丙罪行属实,且身体健康,于是在县丞面前,县少内负责人用市场上的标准价格将丙买下。这一类行为,在秦代已不少见,否则不会颁布法令,要求各地以每月朔日上报所买进徒隶的数量。[9](P89-90)

至于“徒隶”指哪些人,里耶秦简也有记载。里耶秦简J1(16)5、6号简均载: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该简文中,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者、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等之类的人都是“徒隶”。

秦代国家田地类型有“公田”和“民田”之分。自商鞅变法至秦始皇时期大部分土地掌握在国家手里,秦王朝直接控制了大量土地。秦朝的公田是国家拥有的田地,由官府直接管理,收成也全归官府所有。有左、右公田,管理公田事务是官府的主要职责。民田即黔首田、私田,里耶秦简文中有“都乡黔首田”、“黔首垦草田”等记载。[7](前言,四)秦实行“行田”制,把国有土地划分成小块后颁发给黔首使用,黔首没有所有权,不可以自由买卖。就民田而言,当时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主要是农户家庭成员,家中的臣妾甚至私家奴隶也是重要劳动力。[10](P127-136)而秦代“公田”使用徒隶作为劳动力,而且在公田中从事农业生产劳作者以徒隶为主,数量很大,“徒隶”是秦代重要的生产力。

睡虎地秦墓竹简和张家山汉简,保存有较多的律令条文,以及对犯罪者罪行的确定,但判刑后如何服刑、从事何种劳动则很少涉及。而里耶秦简对服刑后参加什么劳动,则有极详细的记述,可见里耶秦简和睡虎地秦墓竹简具有极大的互补性。里耶秦简大量的“作徒簿”记载有徒隶、刑徒参加田间生产劳动的情况。“作”是劳作、劳动,“徒”是奴隶,“作徒”就是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徒隶,“作徒簿”就是记录刑徒、徒隶劳作的文书。不少作徒簿是由司空或仓所记录。里耶秦简作徒簿上能看到大量的男女犯人,还包括一些小城旦、小隶臣、小舂之类的未成年人,他们被遣送至田地上去承担农业生产劳动。里耶秦简中田官使用的劳动力以刑徒或徒隶为主。如,里耶秦简J1(8)1566简《田官守敬疏书》记载:“卅年六月丁亥朔甲辰,田官守敬敢言之;疏书日食牍北上。敢言之。城旦、鬼薪十八人,小城旦十人,舂廿二人,小舂三人,隶妾居赀三人。戊申,水下五刻,佐壬以来。尚半。逐手。”[7](释文,七七)该简列出城旦、鬼薪十八人,小城旦十人,舂廿二人,小舂三人,隶妾居赀三人,共计五十六人。该简文表明城旦等五十六人都是在田官守敬管理下的参加农业劳动的徒隶。里耶秦简作徒簿上能多次看到徒隶参加生产劳动的情况,里耶秦简J1(8)1631、1143两简记载:“卅年八月,贰春乡作徒簿。城旦、鬼薪积九十人。仗城旦积卅人。舂、白粲积六十人。隶妾积百一十二人。凡积二百九十二人。卅人甄。六人佐甄,廿二人负土,二人泥瓦。”[7](释文,八零,六一)从该“作徒簿”可以看出:秦始皇三十年八月迁陵县贰春乡参加生产劳动的徒隶有二百九十二人,其中,三十人生产陶器,六人辅助生产陶器,二十二人背土,二人做泥瓦工。这体现了当时徒隶在工作场地上劳动忙碌的场情。里耶秦简“作徒簿”还多处提到以多少徒隶、刑徒“付田官”的记载,诸如,里耶秦简J1(8)145简记载:“廿四人付田官”、“六人付田官”、“三人付田官”等。[7](释文,一八)这都说明了当时在田官的统率下徒隶参加农业劳动的情况并有确切人数的记载。

二、协调农业生产和徭役的关系,以农业生产为重

秦王朝为了保证农业生产中有足够的劳动力和农民在农耕季节里有充足的时间,在法律上做出明文规定,这从里耶秦简和睡虎地秦墓竹简得到证实。

里耶秦简J1(16)5、6号简正面皆载:“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决)泰(太)守府。”该两枚简的大意是:秦始皇27年2月15日,洞庭郡守礼命令各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法令明言:运输任务一定要先尽量使用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类人员。只有在运送任务紧急而不能滞留的情况下,才允许兴发徭役。现在洞庭郡的军械物资要运往内史、巴郡、南郡、苍梧郡,这一铠甲、兵器运输任务所需运输人员数量庞大。如果实施运输,一定要尽量使用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债、司寇、隐官、践更县类人员。现在是农田春忙季节,不想对百姓随意兴发徭役。嘉、谷、尉要各自谨慎核查所负责之县的守卒、徒隶、居赀赎债、司寇、隐官、劳役人员的登记簿,如果有可以用于运送铠甲、兵器的此类人员,县里没有命令他们去执行运输任务而向百姓兴发了徭役,以及兴发徭役的人数本来可以节省但没有节省,反而多兴发的,即予以检举并发送文书至该县,该县要依法及时处理,由应当承担罪责的人上报其名,由太守府决断。洞庭郡府为保护和发展农业生产,在军事物资运输中尽量不征发徭役,不过多地使用农业劳动力,尤其在农田春忙季节,不对百姓兴发徭役;对于违背上级政令的官吏要坚决予以处置,这些做法都显示了秦代政府对农业的保护。

睡虎地秦墓竹简也有很多这方面的规定,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戍律》记载:“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11](P147-148)意思是:官吏不得在同一时期从同一户家庭适龄男子中同时抽调两个以上的劳动力去服兵役。县啬夫、县尉和士吏如果不依法律之规定,要罚二甲。因自商鞅变法以来,小农家庭在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如果同一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全部抽调服兵役,则他们难以应付自己的家庭生产。因此,秦法律做了上述规定,协调了战争时期兵员补充与农业生产之间的矛盾,既保证了每个家庭农业生产有充足的劳动力,又保证了国家安全。征发兵役如此,征发劳役也是如此,为了使在外面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的人不耽误农时和回家劳作,秦法律也作了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记载:“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视)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11](P85)意思是:一家有两人以上以劳役抵偿赀赎债务而又无人照看家室的,可以放出一人,叫他们轮流服劳役。地方官吏不得将农户家庭的两个男子同时征发服劳役。此处,“照看家室”当有“照顾农业生产”之意。[12](P27-29)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律》也有这方面的记载:“县所葆禁苑之傅山、远山,其土恶不能雨,夏有坏者,勿稍补缮,至秋毋(无)雨时而以徭为之。其近田恐兽及马牛出食稼者,县啬夫材兴有田其旁者,无贵贱,以田少多出人,以垣缮之,不得为徭。”意思是:县所维修的禁苑,不限定离山的远近,如因土质不佳不能耐雨,到夏季有所毁坏,不必逐步补修,而等到秋天没有雨的季节通过兴徭役予以修缮。但如果邻近农田,恐有动物及牛马出来吃禾稼,县啬夫应斟酌估量征发在苑囿旁边有田地的人,不分贵贱,按田地多少出人,为苑囿筑墙修补,不得作为徭役。该简表明,如果靠近农田的苑囿筑墙有毁坏的,按田地多少出人修补,不得作为徭役,这也是保证农田农业和劳动力不受破坏的法律规定。[13](P51)

三、保证农民有足够的田间劳作时间

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载:“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11](P88-89)大意是,在春耕夏锄农忙时节,要让因欠债而以劳役抵消债务的人回到田间劳动,政府要给予他们播种和管理庄稼幼苗的农忙假各20天,以防耽误农业生产。里耶秦简J1(16)5、6号简皆载:“急事不可留,乃兴徭。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该简明文规定,只有在运送任务紧急而又不能滞留的情况下,才允许兴发徭役;现在是农田春忙季节,不对百姓随意兴发徭役。这样,睡虎地秦墓竹简“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与里耶秦简“急事不可留,乃兴徭。田时殹(也),不欲兴黔首”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秦政府对农民劳动时间的保证。对犯罪的人尚且如此,一般人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时间就更能得到保证。秦律允许居赀赎债者在农忙时节回家务农和农忙季节不对百姓兴发徭役,有利于维持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劳动力及时间。秦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管理农业生产,体恤民情,珍惜民力,不误农时,保护农业的“重农”做法应视为善政,这一措施后为汉代效仿,也同样值得我们今天借鉴。

四、政府补给劳动者必要的粮食,维系和延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

劳动能力乃劳动者体力与脑力之总和,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前后必须消费一定数量的生活资料(尤其是食物)使用价值来补偿其劳动耗费量,否则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就得不到维持和延续。如果所消费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小于一定值,则会出现“补偿不足”,此时劳动的耗费量大于劳动的补偿量,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将受到损害而逐渐萎缩;如果所消费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大于一定值,则会出现“补偿有余”,此时劳动的耗费量小于劳动的补偿量,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将得到增强而逐渐发展;如果所消费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正好等于一定值,则会出现“补偿平衡”,此时劳动的耗费量正好等于劳动的补偿量,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将会维持原状。这表明,至少在“补偿平衡”状态,劳动者所消费的生活资料使用价值量与劳动量才有一定的对应关系。农业生产是典型的投入性生产部门,不仅需要生产资料的供给,也需要对农业劳动者及其后代(未来的潜在的生产力)食物的补给。秦代迁陵县小自耕农的生活状况不好,维持简单的生活和再生产都有一定的困难,常见的就是缺乏种子和食粮,里耶秦简文中有关“贫无种”、“贫无粮”的记载很多,遇到这种情况,由官府给予帮助。[7](前言,四)睡虎地秦墓竹简也有这方面的记载:“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月禾一石半;其不从事公,勿禀。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禀之,禾月半石。隶臣妾者,以二月月禀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舂,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舂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11](P49-50)该简文大意为:隶臣妾如为官府从事农业生产劳动,隶臣每月发粮二石,隶妾一石半。如不服役,不得发给。小城旦或隶臣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小妾、舂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二斗半,不能劳作的,每月发粮一石。没有母亲的婴儿每人发粮半石,虽有母亲而随其母为官府服役的,也发给粮食,每月半石。隶臣作农业劳动的,从二月起每月发粮二石半,到九月底停发其中加发的半石。舂每月发一石半,隶臣、城旦身高不满六尺五寸,隶妾、舂身高不满六尺二寸,都属于小。身高达到五尺二寸,都要劳作。从该简可以看出,为了维系和延续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增强农业潜力,发展农业生产,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并依据劳动耗费量之大小,向劳动者及其后代补给一定数量的粮食,这使得劳动者劳动力得以维系延续,秦代农业得以可持续发展,这是早期封建制农业成功的典范。

五、将祭祀先农列入国家祭祀典礼,在观念上重视农业

中华民族拥有悠久的农业文明,作为农业文明重要组成部分的农业神灵崇拜源远流长,衍生出许多关于农业始祖的传说,而以发明耒、耜等农业工具的神农炎帝最具代表性,被后人尊称为“先农”或“神农”。自西周开始,祭祀先农形成一种礼制,《礼记》、《汉书》对春秋西汉时期祭祀先农礼制进行了记载,但一直没有发现秦代的相关记载。由于秦始皇施行“焚书坑儒”文化专制,人们以为秦朝时已经将以前的礼制彻底废除。而里耶秦简“祠先农”简以铁的证据证明祭祀先农一直被列入秦国家祭祀典礼,这反映了秦代对礼制的继承,至少在祭祀先农、重视农业方面继承了西周以来的传统,里耶秦简“祠先农”简改变了人们对秦文化的认识。

里耶秦简“祠先农”简记载了秦始皇三十二年三月二十日这一天(农业春播时节),洞庭郡迁陵县的仓库管理员“是”、助手“狗”以及监督者“尚”从库房中调出盐、米等物资祭祀先农,又于当天完成祭品分胙、售卖的情况,官府售卖祭品所得收入要上交公家,写入校券。其中7枚简为准备物品以供祭祀,祠祭先农所用物品有米、盐、牂等,如,J1(15)451号简载:“狗出盐四分升一以祠先农。”J1(14)656和J1(15)434号简载:“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黍米四斗以祠先农”。另13枚简为祭祀结束后的祭品售卖,卖于城旦的剩余祭品有羊的肢体、豚、肉、肉汁、酒等,如,J1(14)649、679载:“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馀彻豚肉一斗半斗卖于城旦赫所,取钱四。令史尚视平。”J1(15)490号简载:“卅二年三月丁丑朔丙申,仓是佐狗出祠先农余彻肉二斗卖于大”。农神祭祀虽属宗教信仰活动,但其与农业生产息息相关。古人通过祭祀先农,表达对先农的敬重,祈祷先农保佑他们风调雨顺、五谷丰熟、粮仓充裕、生活富足,反映了古人对幸福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憧憬,这乃是发自古人灵魂深处的认知及行为。沙市周家台秦墓秦简中发现的“祠先农”简载:先农,以腊日。令女子之市买牛胙、市酒。过街,即行拜。言曰:“人皆祠泰父,我独祠三四七先农”。以酒沃,祝曰:“某以壶露、牛胙,为先农除三四八舍。先农笱(苟)令某禾多一邑,先农恒先泰父食。”到明出种,即邑最富者。三四九与皆出种,即名富者名。”该祠先农简就反映了古人对富足生活的美好愿望。[14](P62-63)秦代政府顺应了这一历史趋势,加入到祭祀活动中来,并将其升格为国家典礼仪式,由各级政府主管主办。从里耶秦简“祠先农”校券可知,其财务收支、祭祀流程都由各级政府主办,费用由各级政府承担。在秦代,祭祀先农典礼仪式已是中央及地方行政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古代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是各级政府官员的法定职责及义务。因此,祠先农体现了秦代政府对农业的重视。

参考文献:

[1]李恒全.从出土简牍看秦汉时期的户税征收[J].甘肃社会科学,2012,(6).

[2]于振波.秦简所见田租的征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

[3]沈刚.里耶秦简[壹]中的“课”与“计”——兼谈战国秦汉时期考绩制度的流变[J].鲁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1).

[4]王子今.秦汉时期湘江洞庭水路邮驿的初步考察——以里耶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为视窗[J].湖南社会科学,2004,(5).

[5]于振波.里耶秦简中的“除邮人”简[J].湖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3).

[6]邱树森、陈振江.新编中国通史(第一册)[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93.

[7]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简[壹][M].北京:文物出版社,2012.

[8]吴小强.秦简日书集释[M].长沙:岳麓书社,2000.

[9]蔡万进、陈朝云.里耶秦简秦令三则探析[J].许昌学院学报,2004,(6).

[10]陈振裕.从云梦秦简看秦国的农业生产[J].农业考古,1985,(1).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

[12]李翠丽.秦简所见秦农业经济管理法规试析[J].邢台学院学报,2004,(3).

[13]黄季力.秦代农业生产浅论[J].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J].1988,(4).

[14]田天.先农与灵星:秦汉地方农神祭祀丛考[J].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