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

2014-11-11 13:10封会涛
商业文化 2014年9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河北省融资

封会涛

摘 要: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融资困难是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融资困难,固定资产较少,农业生产风险大,出现非法集资行为等因素造成,必须通过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创新信贷模式,发展农业保险,加强金融监管等措施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问题。

关键词: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

中图分类号:F038.1

自从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颁布实施以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纷纷出台各种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各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河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逐渐步入快车道,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在迅速的发展的同时,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也遇到了许多问题,其中融资困难问题越来越成为束缚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

河北省作为一个农业大省,从2007年开始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起来。截止到2013年3月,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已经达到26848家,覆盖行政村21103个,涉及农户122.3万户,拥有农产品注册商标1917个。在飞速发展的同时,融资困难成为众多合作社普遍遇到的难题,越来越成为制约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的重要因素。解决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问题,对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河北省农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以及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的成因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自身融资困难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起步阶段普遍的资金来源是合作社社员的入社股金,而且并非所有的社员都是以缴纳货币股金的形式入社,大量的社员是凭借自营土地入股,不需要缴纳货币股金,这就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初期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设备的采购环节耗费了大量的资金之后,普遍出现了资金亏空问题。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运营并且盈利之后,利润也并不能够全部作为合作社的发展资金,它会以种子、农药、化肥补贴和年终分红等形式分发给社员。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不能够以出资份额作为选举和表决权限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选举和表决的民主性,但是在融资问题上遏制了社员的积极性。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附加表决权的规定,但是在现实实施过程中,不足以充分调动社员向合作社追加投资的积极性。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抵押的固定资产较少

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固定资产较少限制了金融机构向其提供贷款。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办公和经营的场所都是通过租赁的形式获得的,只拥有一定时限的使用权,不拥有所有权,不符合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条件;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土地是通过社员入股的形式或者通过土地流转的形式获得的,在土地的确权问题上存在争议,也很难通过土地抵押的形式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助农小额贷款受最高数额的限制,很难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飞速发展的资金需求。

(三)农业生产具有高风险的特点

农业作为一个弱质产业,具有较强的生产周期性,而且极易受到气候和自然灾害的影响,具有较高的生产风险;农业生产的回报率也相对较低,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较为迅速,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各种制度规范都还不健全,存在着较大的运营风险;河北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遍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弱,难以抵御较大的市场风险。基于以上原因,金融机构为了规避信贷风险,普遍存在信贷意愿不强的现象。

(四)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产生了负面影响

由于缺少运营资金,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就通过对外开办信用合作业务来解决资金问题,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甚至将此作为主要业务。这种做法违背了合作社“合作互助,服务三农”的目的,也不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甚至涉嫌非法集资。为了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河北省出台了《防范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暂行办法》,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但仍有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私下进行非法集资活动。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违规行为使合作社在广大农民心中的形象大打折扣,更不愿意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加入的农民也不愿意继续追加投资。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中的信誉度也受到了冲击,更难申请到贷款。这使得原本就融资困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更是雪上加霜。

三、解决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的对策

(一)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建设

要解决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难问题,首先应该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在生产经营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充分的调查市场,把握商机,生产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不断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科技附加值,并且注重培养品牌价值,不断提高自身的“造血”功能,这也是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困难问题的治本之策;在制度规范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在合作社内部设立监督机构,使合作社的各项活动能够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和民主监督下运行;在社员缴纳股金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进一步改革规章制度,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适当的提高缴纳股金较多的社员的决定权和选举权的权重,充分调动社员入股的积极性。

(二)创新金融体系的信贷模式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缺少固定资产抵押难以获得贷款的问题,可以通过创新金融体系的信贷模式来解决。传统的“金融机构+合作社”的信贷模式由于合作社缺少抵押物而难以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如果在二者中间再加上一个担保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个问题。

1、“金融机构+龙头企业+合作社”模式

龙头企业一般为当地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好,抗风险能力强的企业。通过龙头企业为金融机构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担保,较好的规避了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而合作社则以农产品作为对龙头企业的抵押物和担保回报,既解决了融资困难问题,也解决了一部分农产品的销售问题,是一种合作共赢的发展模式。endprint

2、“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合作社”模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通过担保公司来为其贷款担保。专业的担保公司具有规模大、制度完善、信誉度高的特点,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相比,更容易获得金融机构的信任。对于处于快速发展时期急需资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来获取贷款也是一种可行的融资途径。

3、“金融机构+政府+合作社”模式

对于一些规模较大,发展前景广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政府的担保来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为了促进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河北省政府在《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推出了一系列的信贷优惠政策来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府作为经济发展的服务者,在一些具有重要意义和发展前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项目的发展过程中,可以适当的介入,以政府信誉和财政收入为担保,为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

(三)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

要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困难的问题,必须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系数。通过推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个问题。农业保险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还没有得到普遍的推广,原因是多方面的:农业保险投保的对象多是有生命的动植物,极容易受到气候、季节等自然条件的限制和影响,具有风险大、赔付率高的特点,因此商业性的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在技术层面上,农业保险在定损方面存在难度,特别是种植业在遭受自然灾害后造成的损失在评估方面存在着技术难度;受到传统思想的束缚,广大农民普遍缺乏投保意识,对农业保险认识不深等等。基于农业保险方面的问题,政府应该加强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推广,同时对保险机构和农民进行双向的财政补贴,逐步建立起农业保险体系,降低农业生产过程中的风险。农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对于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信贷风险,缓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困境。

(四)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监管

基于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融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违规行为,有必要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强金融监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行为,近期通过的《河北省农民合作社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合作社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社成员内部开展信用合作,但是不得改变信用合作资金的农业生产经营用途,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监察机构应当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行为和账户资金情况加强监管,对其融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维护金融秩序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象。可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专门账户,以此来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运行状况,同时对其进行信用等级评定。这既有利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融资行为,也有利于规避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

参考文献

[1]谢瑞芬.河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研究[J].金融教学与研究,2014(1)

[2]程京京,田媛.农民专业合作社渠道融资发展的实证研究——以河北省为例[J].农村经济,2013(5)

[3]姚丽,韦瑞料.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2(3)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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