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律疏议》中的人情

2014-11-12 13:24胡秀全
黑龙江史志 2014年11期
关键词:人情中国

胡秀全

[摘 要]我国古代社会,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重视人情是我国传统法文化的一大特色。受儒家文化影响,我国的传统人情有人之常情(以忠孝为核心)和人情世故两层含义。传统人情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以不孝罪、留养制度和亲属相犯为代表,《唐律疏议》将之法律化,人情与法律相融合;人情与法律的冲突,以为亲复仇、恤刑和赦免为例,《唐律疏议》中有相异甚至是矛盾的规定。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文化;人情;《唐律疏议》

一、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人情

《论语·子路》言“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1)”,《论语·颜渊》云“片言可以折狱,其由也欤(2)”;孔子认为法律应当“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公正蕴含在人情之中,行事符合人情,才是最大的公正。

人情归属于文化领域,必然受其所处时代的影响,以儒家文化为背景的传统人情必定蕴含儒家经义。

《礼记·大传》强调:“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3)”,“亲亲”和“尊尊”分别对应孝和忠,儒家文化被确立为封建正统后,孝和忠被发扬光大,成为一个人道德水平的评判标准,传统的人情观也烙上了忠孝的印记。《礼记·礼运》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4)”;唐代法哲学家韩愈、明代法哲学家王阳明也有同样的观点;古代思想家所论的人情是社会性的人类的普遍情感,也就是所谓的人之常情。由此而言,传统的人情是带有儒家伦理性的以忠孝为核心的人之常情。

“仁”是儒家文化的核心,是儒家学派的最高道德准则,如:孔子的“仁者爱人”、孟子的“恻隐之心”和“义”。儒家文化影响下的两千余年间,仁义、为政以德、安居乐业等观念,深入国人的灵魂,影响着国人的一言一行,成为国人日常生活中约定俗成的行为规则。由此而讲,传统人情指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人情世故。

综上所述,传统社会中的人情有两方面的内涵,一是指带有儒家伦理性的以忠孝为核心的人之常情,二是指我国古代社会的人情世故。

二、人情与《唐律疏议》的链接

儒家文化一直是我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文化,统治者制定的律法中蕴含儒家经义。两千余年影响下,“天理无非人情”,“王法本乎人情”,崇尚、重视人情,成为我国传统法的一大特色。儒家文化传承于西周的礼文化,“亲亲”、“尊尊”是礼文化的基本原则,“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分别维护宗族和国家的秩序。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我国古代人情与法律的关系,便是礼与法的关系。

在我国古代礼法融合进程中,《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司法实践,折中损益,以儒家道德伦理为思想理论基础,熔礼法于一身,以“一准乎礼”著称,标志着我国古代礼法融合的真正完成。我国古代,缘情制礼,因礼制律,在人情法律化的进程中,《唐律疏议》处于承前启后的地位。

人情与法律,以礼为核心,和谐而又冲突。“合情又合法”,人情溶于法律,合法即是合情,这便是人情与法律的和谐。人类社会的复杂性,使人情与法律在具体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合情不合法”或“合法不合情”。因礼法融合程度的不同,人情与法律和谐或冲突的表现形式亦不相同。体现在《唐律疏议》中,人情与法律的和谐指对同一法律现象无相异的规定,人情与法律的冲突则指对同一法律现象有相异甚至是矛盾的规定。

三、《唐律疏议》中的人情体现

俗语道“百行孝为先”,《孝经》载“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5)”,将不孝视为最大的犯罪。人情与法律的和谐,首先表现为不孝罪。

现存史料中,不孝罪的明确定义见于《唐律疏议·名例》“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6)”可知,唐代不孝罪体现在:日常生活中不顺父祖;冒犯(触犯父祖名讳或状告、咒骂甚于殴打、杀害)父祖;父祖被囚或丧葬期间违背礼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的不孝,体现于《唐律疏议·户婚》155条、157条和《唐律疏议·斗讼》348条。例如:唐律155条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7)”

冒犯父祖,体现于唐律的职制、诈伪、斗讼、贼盗四篇,具体为:《唐律疏议·职制》121条,《唐律疏议·诈伪》383条,《唐律疏议·斗讼》345条、329条、330条、331条和314条,《唐律疏议·贼盗》253条、255条和260条。例如:唐律121条规定:“诸府号、官称犯父祖名,而冒荣居之;祖父母、父母老疾无侍,委亲之官;即妄增年状,以求入侍及冒哀求仕者:徒一年。谓父母丧,禫制未除及在心丧内者。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8)”

父祖被囚或丧葬期间的不孝,体现于《唐律疏议·户婚》162条、180条、156条、179条、181条、188条和《唐律疏议·职制》120条。例如:唐律156条规定:“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9)”

不孝是对孝道的违犯,为亲复仇是对孝道的一种极致表现。儒家文化影响下,因孝悌而复仇是传统社会的一种高尚伦理。

关于复仇,体现于《唐律疏议·斗讼》335条、256条、265条和《唐律疏议·贼盗》265条。例如:唐律265条“移乡避仇”规定:“诸杀人应死会赦免者,移乡千里外。(10)”

唐律26条规定:“诸犯死罪非十恶,而祖父母、父母老疾应侍,家无期亲成丁者,上请。犯流罪者,权留养亲。(11)”。依儒家孝道,子孙应尽养老送终的义务,统治者为体现对孤寡老弱的怜恤之心,在符合“孀妇独子”的情形下,经刑部提出留养申请,获得皇帝首肯后,免予死刑,在施以一定处罚后准其留养以奉养其父母长辈或承续其家族血脉,这是孝道的又一表现——留养制度。

唐律52条规定:“诸称期亲及称祖父母者,曾、高同。称孙者,曾、玄同。嫡孙承祖,与父母同。缘坐者,各从祖孙本法。其嫡、继、慈母,若养者,与亲同。称子者,男女同。缘坐者,女不同。称袒免以上亲者,各依本服论,不以尊压及出降。义服同正服。(12)”这是唐代五服的规定,为晚辈子女与父母祖父母之外的亲属犯罪时适用,包括亲属相告、亲属相盗、亲属相殴、亲属相奸和亲属相杀。

亲属相告,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鼓励亲亲相隐,唐律46条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13)”;二是限制亲属相告,体现于《唐律疏议·斗讼》345条、346条和347条,例如:唐律345条规定“诸告祖父母、父母者,绞。(14)”

亲属想盗,体现于《唐律疏议·贼盗》287条和288条。例如:唐律疏议287条规定:“诸盗缌麻、小功亲财物者,减凡人一等;大功,减二等;期亲,减三等。(15)”

亲属相殴,体现于《唐律疏议·贼盗》294条、325条、326条、327条、328条、332条、333条、334条和《唐律疏议·斗讼》324条。例如:唐律327条规定:“诸殴缌麻兄姊,杖一百。小功、大功,各递加一等。尊属者,又各加一等。伤重者,各递加凡斗伤一等;死者,斩。即殴从父兄姊,准凡斗应流三千里者,绞。若尊长殴卑幼折伤者,缌麻减凡人一等,小功、大功递减一等;死者,绞。(16)”

亲属相奸,体现于《唐律疏议·杂律》411条、412条和413条。例如:唐律413条规定:“诸奸父祖妾、谓曾经有父祖子者。伯叔母、姑、姊妹、子孙之妇、兄弟之女者,绞。即奸父祖所幸婢,减二等。(17)”

亲属相杀,体现于《唐律疏议·贼盗》253条、287条、288条、325条、327条、328条、334条和《唐律疏议·斗讼》345条。例如:唐律253条规定:“谋杀缌麻以上尊长者,流二千里;已伤者,绞;已杀者,皆斩。即尊长谋杀卑幼者,各依故杀罪减二等;已伤者,减一等;已杀者,依故杀法。(18)”

我国古代,严格遵循法律,依法断案可能招致舆论的非议,相反,曲法申情之举则会被视为仁政或者德政。恤刑和赦免便是统治者为体现其仁慈之心而对犯罪者的法外施恩。

恤刑,体现于《唐律疏议·名例》30条、31条和《唐律疏议·断狱》474条、494条、495条。例如:唐律495条规定:“诸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及决杖笞,若未产而拷、决者,杖一百;伤重者,依前人不合捶拷法;产后未满百日而拷决者,减一等。失者,各减二等。(19)”

除却对老幼妇残的矜恤,恤刑还体现在刑讯过程中的慎刑,体现于《唐律疏议·断狱》476条、477条、478条和497条。例如:唐律476条规定:“诸应讯囚者,必先以情,审察辞理,反覆参验;犹未能决,事须讯问者,立案同判,然后拷讯。违者,杖六十。若赃状露验,理不可疑,虽不承引,即据状断之。(20)”

我国古代,皇帝的权力至高无上,其命令凌驾于法律之上,赦免是皇帝的专有权力,是人情与法律冲突的典型。关于赦免,体现于《唐律疏议·断狱》488条、489条。例如:唐律489条规定:“诸闻知有恩赦而故犯,及犯恶逆,若部曲、奴婢殴及谋杀若强奸主者,皆不得以赦原。即杀小功尊属、从父兄姊及谋反大逆者,身虽会赦,犹流二千里。(21)”

此外,我国古代体现人情的法律制度还有春秋决狱和宥过制度,唐律虽未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遇到唐律无规定的情形,司法官仍会适用自由裁量,依据儒家经义断案或者心生恻隐以减免对罪犯的刑罚。

四、余论

我国传统的人情因素,源自我国自身的历史文化背景,符合国人的生活习惯和道德信仰,更易为国人所接受、认同,至今仍影响着国民的观念与行为方式,并一定程度上与现代法治精神与实践相契合。根植于我国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重新认识人情的合理因素,可以推进我国的法律现代化。

参考文献:

[1]孔子撰,张燕婴译.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6.

[2]巢峰主编.辞海·语词分册[M].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

[3]钱玄等译.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2001.

[4]孔子撰,陈书凯译.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

[5][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

[6]史广全.礼法融合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演进[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史广全.中国古代立法文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8]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链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马小红.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观[M].郑州:大象出版社,1997.

[10]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

[11]俞荣根.儒家法律思想通论[M].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92.

[12]范忠信等.情理法与中国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探微[M].上海:上海书店,1992.

注释:

(1)孔子撰,张燕婴译.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6,95页.

(2)孔子撰,张燕婴译.论语[M].北京:中华书局,2006,178页.

(3)钱玄等译.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2001,第457页.

(4)钱玄等译.礼记[M].长沙:岳麓书社,2001,第306页.

(5)孔子撰,陈书凯译.孝经[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7,第116页.

(6)[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12页.

(7)[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236页.

(8)[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206页.

(9)同(1).

(10)[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341页.

(1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69页.

(1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136页.

(13)[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130页.

(14)[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432页.

(15)[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365页.

(16)[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411页.

(17)[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494页.

(18)[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327页.

(19)[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570页.

(20)[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552页.

(21)[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北京:中华书局,1983,第5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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