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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5 02:33
共产党员·下 2014年10期
关键词:预备党员城镇居民工伤

在内地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范围

我校来了一名台湾学生,想参加医疗保险,请问应该如何参加,参加哪种为好?

【锦州】吴由

为更好地保障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权益,经国务院同意,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港澳办、台办等部门联合下发《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通知》(教港澳台【2013】69号)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决定自2013年9月起,将在内地(大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港澳台学生(含本、专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二、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港澳台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三、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日常医疗所需资金,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所需资金一并从现有渠道安排。

四、尚未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向港澳台大学生提供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样的医疗保障。

五、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工作。各有关高等教育机构要切实抓好港澳台大学生就医工作,为其提供优质服务。

上述文件内容,经辽宁省人民政府同意,辽宁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外事(侨务)办、台办等部门已经以辽人社【2013】329号文件予以转发,要求各市认真执行,并且同时将参保的省内就读港澳台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落实好相关待遇。

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符合条件的可以评为工伤。请问经过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可否视同为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进而认定为工伤?

【阜新】 闻泽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9年曾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做过如下批复:

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工伤认定事宜,同意你局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改装自行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况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处理的,应认定为工伤;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按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助还保密吗

《关于认真落实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以前属于保密文件,并且在2006年、2008年、2009年进行了多次调整,请问现在还保密吗?是否可以查阅?

【凌源】 文莹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有关文件进行解密的通知》(辽人社【2010】1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已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人事部、中组部等六部门〈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的意见》(辽人发【2002】26号)、《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辽人发【2006】18号)、《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辽人发【2008】5号)、《关于提高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辽人发【2009】1号)四个文件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现予以解密。

此通知在4年前就已经通知保密局及相关单位,您可以到相关部门查阅您说的这个文件。

对“双肩挑”和“挂岗”人员如何处理

辽宁省实行了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聘工作,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两类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问题,以及确定的岗位少,人员多,有的需要“挂岗”的问题等等,请问应依据什么文件处理?

【沈阳】关明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社【2010】25号)作出如下规定:

关于在两类岗位同时聘用人员(即“双肩挑”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问题。事业单位实行首次岗位设定聘用时,按规定限额确定为“双肩挑”范围内人员,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可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一样按照同等条件和程序在同等级竞聘不同等级;聘用到管理岗位的“双肩挑”人员,如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其原专业技术岗位最低等级工资;聘用到管理岗位的“非双肩挑”人员,原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在首次评聘时,可实行待遇不降低的过渡性政策,允许其超岗聘用(在手册中已经注明),执行原专业技术岗位层次的最低等级工资。待正常化管理后逐步过渡,逐步规范。

关于“挂岗”人员问题。在首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时,当同一层级出现岗少人多的情况时,可实行“挂岗”的过渡性政策,即同一层级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挂靠”在最低等级上,为平稳过渡,“挂岗”人员与正常在岗人员一样,均填入手册中。但各单位的手册中,须明确“挂岗”的岗位类别、层级等级和数量,以便在正常化管理工作中作为控制和调整的依据。

您如还遇到其他问题,可查找此文件,逐项对照,分项解决。

党费管理的审计问题

请问党费管理能否由审计部门审计?

【大连】 曹佳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不是行政经费,也不是单位的责任财产,因此,不属于审计部门审计职能的工作范围。非经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授权,审计部门不得审计各级党组织的党费财务。但是,如本级党委或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委托审计部门对党费财务进行审计。

入党材料丢了怎么办

我3年前就写了入党申请书,并常给组织递交书面思想汇报,也参加了党校培训并有结业证。结果在变换工作岗位或调动过程中把这些材料弄丢了。我现在在新的单位,想继续要求入党,请问在手续和继续培养的程序上该怎么办?

【葫芦岛】 王与全

要求入党的人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如不慎丢失,可向调出单位党组织反映,请其补办有关材料。调入单位党组织经过审查,认为材料属实的,应当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基层党组织的党建经费落实问题

请问,基层党组织的党建经费如何落实?

【盘锦】江立君

党中央对基层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始终高度重视,在一些重要文件中作出专门规定,并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建立稳定规范的基层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的意见》等4个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6】21号)指出:“党员教育经费要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应主要用于党员教育。党员教育经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员教育经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中央办公厅《关于在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12号)指出:“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将党建工作经费列入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具体额度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党员受处分时可否申辩

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党员本人可不可以申辩?

【抚顺】 刘敏来

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决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根据这一规定,支部大会在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出席,允许本人进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党的组织有机会更多地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更好地、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避免作出片面的决定,同时也使受处分党员和其他党员受到一次深刻教育。

犯错误的党员如因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事后支部应将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通知本人。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如何转正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期间调动工作,其转正问题怎么办?

【鞍山】刘宁

预备党员工作调动时,如果预备期已满,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抓紧讨论其转正问题。若因某些情况不能按时办理转正手续,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向预备党员调入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并尽快办理转正手续。预备期未满的,调出单位党组织应把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其转正问题,由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讨论决定,并办理手续。

调入单位党组织对预备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转来的有关材料和情况介绍,要认真对待。不能因为不是本支部发展的党员而放松对其进行教育和考察,或拖延讨论转正时间。如果缺少有关材料,调入单位党组织应主动与调出单位党组织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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