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医疗在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2014-11-18 12:00刘木钗林铭鑫
青年与社会 2014年23期
关键词:被申请人王强精神病人

刘木钗 林铭鑫

【摘 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专门一个章程就强制医疗作出了规定。由此,也解决了该强制医疗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适用问题。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使用过程中,强制医疗程序由其特别的适用规则以及仍然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如何发挥司法职能,确保强制医疗的公正、效率、安全和人道等价值得以实现,值得研究。

【关键词】强制医疗;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中专设一章,增加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立足职能分工,先后出台了对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文本,分别对强制医疗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以指导司法实践。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虽然对强制医疗的法律适用程序有了较为细致、丰满的内容,但作为一项新制度,相应的配套机制或措施未建立完善,强制医疗程序在司法实践运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和困难。本文结合实际的案例,具体探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强制医疗程序。

一、强制医疗的实际案例

王强于2010年被确诊为精神分裂症,后多次发病,均送医治疗并长期服药。2013年3月28日12时许,王强因父亲孙从云对自己进行说教,遂持菜刀对孙从云头面部、颈部等处连砍数刀,致孙从云左颈外动脉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强系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案件诉讼过程中,王强仍处于发病期,且发病突然,需要药物控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其亲属对其亦不具备看管和配合医疗能力。

二、强制医疗程序的特点

(1)主体的特定性。强制医疗程序是对精神病人进行的强制医疗程序,而不包括对诸如性病患者的强制医疗程序。(2)适用的必须性。强制医疗程序是“必要”时采取的措施,也就是说没有其他的可选项,强制医疗程序是最后的选择,而若有不必须限制精神病人的人身自由的手段和措施可取时,就无采取强制医疗必要。(3)程序的特殊性。强制医疗程序不是为了解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而是为了决定是否对该精神病人适用强制医疗措施,以避免其再次实施危害行为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且保障精神病人得到医疗救助,尽快回归社会恢复正常生活。凡是被决定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均需进入医疗机构治疗,治疗期间不被允许离开,直至其人身危险性消除,体现了以入院治疗为中心的特点。(4)裁判的司法性。强制医疗程序虽然不是解决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问题,但是由于该程序是强制性的,涉及到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决定。

三、强制医疗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强制医疗首次司法化的用意无外乎是通过对已经危害社会,并可能再次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从而维护社会安定,并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尽早回归社会。强制医疗司法化之后,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有关强制医疗程序的法律规定较少,在办理该案时遇到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是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执行主体问题。该类案件的被申请人往往都带有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对其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显然是必要的。新刑诉法规定临时性约束措施的执行主体是公安机关,但问题是由谁具体执行。是公安机关专门派人员24小时监管还是雇佣具有一定医学护理经验的人看管,又或者以公安机关监管为主家属监管为辅?如此关乎具体操作的问题法律均没有规定。本案中,暂时由被申请人王强的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在精神病医院进行24小时监管,但监管人年事已高,监管场所为公共场所,监管措施明显缺乏约束力和有效性。

二是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费用负担问题。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辅以场所、人员、医疗手段等一系列保障工作,新刑诉法第284条至289条规定了强制医疗的法律执行程序,但是在法条中并没有规定精神病人被强制医疗后,由哪方来支付治疗费用,而前置于强制医疗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费用负担更是没有规定。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均由王强的家人先行支付医疗救治费用,由于费用较高,其家中已无力继续承担,且已经多次向司法机关提出该费用如何解决的问题。据一位医院的专业人士介绍,对于精神病患者的收费问题,医院主要是依据综合性疾病来区分费用的高低,各患者费用有所差别,但总体算下来,一个精神病人每月平均需要五六千元的费用,如是老年患者则花费更大,费用不到位也是目前很多医疗机构不愿接受这种患者的主要原因。

三是缺乏执行临时性约束措施的专门医疗机构。被申请人在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之前,往往处于自由状态或在公安机关控制之下。从有利于执行的角度来说,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移送到指定的接收医院,检察机关负责监督。但是作为刑事新兴程序,强制医疗执行机关的确定目前还没有解决,具体由哪些医疗机构负责接收法律也没有规定。本案中,王强先是在综合医院接受临时强制性约束,后转入精神病医院,但是院方表示不能长期对王强进行医疗监管。

四、强制医疗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在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完善的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及时出台相应的规定和细则,做好衔接,确保强制医疗的效果落到实处。通过分析认为,要解决此类案件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明确和细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执行主体

既然目前新刑诉法将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实施主体限定为公安机关,就应当由公安机关全面负责执行,而非由被申请人的家属继续监管,毕竟被申请人具有现实的人身危险性,家属自身也有恐惧心理。本案中王强的母亲在临时监管过程中,天天晚上不敢睡觉,就怕王强趁其不备再起杀意。至于公安机关是派遣专人看管还是雇佣专业人士监管可以视自身的人员配置和专业程度自行安排。

(二)明确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的费用承担问题

费用究竟由哪方来埋单呢?强制医疗费的问题目前确实是个尴尬和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治疗费用得不到保障,那么这一法律规定的权威性将大打折扣。在办理王强案中,公安机关多次反映没有专项资金,又不知向谁以及通过何种渠道申请拨付,因此暂时由王强的家属负担,但是王强的家属对此也提出异议,毕竟家中十几年来为负担郭成领的医疗费用已经债台高筑。强制医疗作为国家防卫社会的一种手段,是刑法特殊预防功能的体现,费用理应由其受益者国家或者社会来承担。并且被强制医疗的人,是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属社会弱势群体,绝大部分没有经济来源,其家庭为支付高昂的精神病治疗费用已生活在贫困线上,这类人理应在民政部门救助的对象范围之内。对此,民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在法院作出对被申请人的强制医疗决定之后,按照其在医院的治疗费用,分批拨付。对于临时保护约束措施的费用,也应由公安机关向民政部门申请支付。

(三)明确标准,选择一批具备强制医疗资质的医院作为专门医疗机构

如果没有专门的接收医院,被强制医疗的患者就可能遭遇如郭成领般数次转院的尴尬,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强制医疗的效果将大打折扣。对于此类医院的挑选,应当由卫生部门出台具体的医疗专业标准,其中最核心的应是专业的医生、护理人员以及隔离病区。每个地区此类医疗机构的数量,至少应不少于两家,从而避免出现医疗价格和服务上的垄断。

(四)建立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救助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保障权益落实

办案中注重把对当事人权利保障的监督贯穿于办案全过程。首先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针对新刑诉法及相关配套规定对当事人在强制医疗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明确规定较少,为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知悉应有权利。其次保障程序参与及救济权。在办案过程中参照普通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地位,认真听取并及时采纳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诉求,保障其依法参与诉讼活动。对被申请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强制医疗申请异议,及时了解情况。同时,对求偿受阻且家庭确有困难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主动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启动救助机制,借以化解社会矛盾并体现人文关怀。第三保障法律援助权。强制医疗案件涉及法律和精神医学等内容,专业要求高,对被申请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监督法院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提供帮助。

参考文献

[1] 史渭华.论强制医疗程序[J].陕西经贸学院学报,1999(5).

[2] 刘东亮.被精神病事件的预防程序与精神卫生立法[J].法商研究,2011(5).

[3] 李娜玲.我国刑事强制医疗措施之现状分析[J].探索与争鸣,2010(2).

[4] 王源.我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1(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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