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西亲子伦理之差异

2014-11-18 12:02吕芷欣
青年与社会 2014年23期
关键词:灌输教育法父辈

【摘 要】亲子伦理是家庭伦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子关系是否健康、和谐,亲子伦理是否恰当、合理对儿童个性与社会性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与西方国家的亲子伦理相比较,发现我国家庭早期亲子关系构建的基础和出发点倾向于“功利型”,亲子关系的类型属于“权威型”。同时,中西亲子关系中,父辈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方式及方法存在明显的差异。这一比较研究对于我国构建新型亲子伦理将具有重要作用。

【关键词】亲子伦理;差异

亲子伦理是家庭伦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社会环境,不同文化背景作用下的中西亲子伦理存在着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亲子关系构建的基础和出发点不同——“功利型”VS“人为本型”

中国家庭中亲子关系构建的基础和出发点是倾向于“功利型”的,即过分强调子女发展的社会需求导向,父母判断子女发展的标准往往是功利的,是以 “社会本位”为价值取向。在中国社会,大部分的父母普遍认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的是知识型的人才,因此,读书越多越好;只有多读书,以后才有机会占有更多的社会资源,在社会上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因此,他们往往把自己子女的成长仅简单地理解和定义为“知识的获取”。生活中,他们与子女首先交流的,首先关心的内容就是有关 “学习”的事情,甚至认为“万般皆下品,唯有读书高”,过分重视“智力”的投资,对于他们子女自身的个性、潜能及意愿则往往采取忽视的态度。而这种“功利型”的亲子关系基础和出发点似乎也始终贯穿着我们“中国孩子”的一生:在父母的“悉心安排”下,孩提时代的我们需要去参加一系列的课外辅导班,因为他们说“要赢在起跑线上”;中学阶段的我们有的被送到了国外进行学习,因为他们说“海归族含金量更高”;上大学了,以为“自由”了的我们,自己的专业选择的自主权最终也被他们的所操控,因为他们说“兴趣不能当饭吃,关键是以后能找到工作”。

相比较而言,西方家庭中,亲子关系出发点和基础则倾向于“人为本”型,即父母对子女发展的标准更多是指向人本的,对于子女的发展他们更多的能够从子女的潜能、年龄特征及兴趣爱好出发,侧重于对子女个性和自我人格的塑造,是以“个人本位”为价值取向。他们与子女相处时要一般考虑三个标准:是否依据子女的潜能;是否依据子女的年龄特征;及是否依据子女的个性,充分尊重了子女自身成长的内在需要。

二、亲子关系形成的类型不同——“权威型”VS“平等型

如果把西方家庭里父辈与子女间的关系界定为“平等型”的,那么中国家庭里则是“权威型”的;如果把西方家庭里的父辈比喻成子女的“顾问”、“盟友”,那么,大部分中国家庭里的父辈就是子女的“经理人”、“主导者”。追溯历史的长河,不难发现,我们长期以来就存在着“我是父母,我说了算”的传统。在这种传统观念的影响下,父辈与我们很多时候就形成了一种“你教我听”的“教育与被教育”、“指令与服从”的关系,子女多处于服从的地位。生活中,学习上我们的父辈往往以一种“权威型”的姿态出现着,而作为子女的我们只能是“顺从与服从”,尤其是小时候。因此,我们的家庭里会缺少一种聆听的氛围,我们作为子女的意见与看法常被淹没于父母的“权威”下,自主性往往不能得到实现;因此,“我是父母,你就得听我的”、“不,你绝对不可以这样做”这些话语或许俨然成为了我们大部分孩子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而在西方的家庭里,父辈往往是一种“平等型”的姿态出现,父辈与子女之间形成的是一种“相互尊重,相互引导,相互促进”的关系,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他们与子女平等对待,平等交流;他们善于聆听,善于倾听,让孩子自由充分的表达。当与父辈意见相矛盾时,子女也无需碍于身份地位的不同而被迫接受他们的意见。

三、亲子关系中,父辈对子女进行家庭教育方式及方法不同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西方家庭都逐步形成了自己的家庭教育方式和方法。在中国家庭里,我们父母采用的教育方式往往是“保姆式”及“主导式”的方式。“保姆式”,即家长怎样做,孩子就怎样学,是手把手的教与学;而“主导式”则表现为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主导着孩子的意愿,把具体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孩子。体现在教育方法上,“灌输教育”法就是它很好的例证。“榜样示范教育法“、“灌输教育法”、“言传身教法”及“奖惩教育法” 是我们传统教育的主要,其中“灌输教育法”表现尤为明显。生活中,我们的家长拥有绝对的权威,他们常常以自己的阅历和生活经验向孩子滔滔不绝地灌输一系列的观点和认识,用教条式的方法来管教孩子,而作为子女的往往不能表达自己真实的想法,只能顺从父母的意见,最终达到的是“家长讲着,孩子听着”的效果。最后,一方面遏制住了孩子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由于家长与孩子之间缺乏互动的情感交流,家庭教育方式变得索然无味,难以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

在西方,家长在给孩子传导道德价值观时,是采用“民主式”的教育方式,给予孩子独立的判断力和鉴别力,无形中培养了孩子的独立性。相较于中国的“灌输教育”法,他们更注重“渗透教育法”,在教育和影响孩子时,他们往往通过自身的行为来渗透,去引导孩子做事情。一直以来,在美国教育界有一种共识,认为教师和父母不应该灌拾某种既定的规范,每个人都可以根据各自的价值观去选择,教育的重要职能在于引导他们怎样进行选择。另外,“社会实践教育法”在西方家庭也是普遍存在的,他们相信实践的纠错和教育效能。他们鼓励孩子走向社会,参与各类活动,使他们在实践中去提高对事物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培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本能力,与中国家庭的“保姆式”教育方式存在着根本上的区别。

参考文献

[1] 房秀娟.中美家庭道德教育比较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

[2] 李桂梅.中西家庭伦理比较论纲[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6).

作者简介:吕芷欣(1993- ),女,广东肇庆人,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在读本科。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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