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波
(内江师范学院 四川省廉洁文化社科普及基地,四川 内江 641110)
选举是民众政治参与的主要形式,选举权是每个成年公民应有的基本权利。加拿大早在法属殖民地时期就有了选举的萌芽①法属殖民地时期就有民众选举殖民地会议代表的制度。由魁北克、蒙特利尔和三河镇的居民选出市政代表,出席在魁北克城召开的殖民地会议。市政代表还不是今天承担立法职能的议员,他们只是充当中介,将选民的意见提交给会议,并向选民传达会议的决策。1648年后,殖民地会议选出两名代表作为常驻代表,1657年,规定由广大民众选出四名会议代表——“通过自由投票获得多数”——实际上就是现在的每一位都由多数选出的制度。但是,此间殖民地会议仍向法国国王或新法兰西总督负责,而不是向民众。1674年,市政代表席位撤销,法属殖民地会议代表选举制度被废除,因为负责殖民地事务的法国国务秘书批评和谴责了殖民地的代议制度。,但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还是由英帝国于18世纪中期引进。加拿大联邦选举权的扩大经历了从少数特权到全民普权的历程。殖民地时代的选举权,只是少数男性有产阶级的特权;加拿大联邦建立之后,加拿大的选举权开始明显扩增;经过约一个世纪,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真正实现普选。加拿大联邦选举权的扩大,历经相当复杂的过程。国内学界侧重对加拿大当代政治参与的评介,对其选举权扩大的历程只有简略地勾勒[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