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庆荣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浅议当前“人民司法”
朱庆荣
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人民司法概念最早见于政协《共同纲领》第十七条:“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随后董必武同志对人民司法进行了系统阐述,他提出:“人民司法的基本观点之一是群众观点,与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保障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的正当权益。”①1953年,董必武同志在第二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再次强调:“人民司法工作者必须站稳人民的立场,全心全意地运用人民司法这个武器;尽可能采取最便利于人民的方法解决人民所要求我们解决的问题。”②当时的人民司法理念,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群众路线、维护人民政权和社会稳定三方面的融合。1940年代确立的“人民司法”重在强调司法的权力源于人民,参与的主体是人民,组织形式便民利民,司法的功能是为无产阶级利益服务。新时期的“人民司法”除了保持了司法的人民性外,重在强调保障非司法及行政体制内的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监督权、表达权、参与权,司法的价值在于促进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参与司法的权利和自由。
司法的积极功能,是指司法在权力制衡、权利救济、化解纠纷、维持秩序四个方面的社会价值。人民司法除了具有一般司法的功能外,还有自己独特的功能:
第一、人民参与司法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的本质在于重视程序正义,以人为本,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各项权利,准确地适用法律,以一种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审判的一般正义和特别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