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区域经济一体化打破了行政区划边界,涉及到多地区之间的沟通配合,必然要求各地之间相互配合与协调,拆除各区划间的行政壁垒,建立一体化的空间环境。在我国现行立法体制下,区域立法还没有一个合法、合适的定位。为此,必须明确以规律为引导、以区域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法制协调为手段的区域立法原则。比较分析欧盟法和美国的州际协定,我国区域立法可以借鉴后者,采取区域立法协作的模式。
关键词:区域一体化;区域立法;立法原则;立法模式;软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4)12-0015-04
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研究项目“京郊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研究——基于机制设计理论”(14FXC024)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瑞芳(1982-),女,内蒙古包头人,北京市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北京市社会科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方向:土地法律与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区域,是一个客观上存在的、抽象的人们观念上的空间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可以是地球表面上任何部分。但是作为一种客观的空间存在,人们又会从不同的视角给它划定不同的存在边界,赋予其一定的现实而具体的意义。因此,不同的学科对区域的含义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某种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以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和均质性特征来划分,其边界是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