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劳资关系构建中的工会转型

2014-12-20 02:38张亚李晓新孙中仪
关键词:劳资关系工会转型

张亚++李晓新++孙中仪

摘 要:工会是劳资关系和谐稳定的基石,然而我国现行的工会组织及运行模式存在制度性弱势。为此,工会必须加快转型,建立外部独立工会组织,健全法律以为工会维权提供制度保障,提升工会干部素质,并完善集体协商制度以形成有效的劳资关系制衡机制。

关键词:劳资关系;工会;转型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11-0121-03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劳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化,劳方主体和资方主体都获得了较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性,逐渐形成了主体明晰、地位对等、平等竞争、利益多元的新型劳资关系,利益机制成为联系双方主体的关键。劳资关系的运行已由行政控制转变为由劳资双方按照市场规则,运用市场机制自行调节。而市场制度的良好运转,离不开代表不同利益的工会之间,以及工会与资方之间的博弈。然而,在社会处于转型期时,劳资双方的博弈,在力量上是不均等的。资本管理者凭借着雄厚资本、企业所有权以及雇佣工人的主动权,占据着博弈天平的制高点。一个市场化的、积极发挥作用的工会组织,将带来对于不平衡的一对一劳资关系温和的矫正。

在西方国家,“工会是以维护和改善雇工的劳动条件、提高雇工的经济地位为主要目的,由雇工自愿组织起来的团体或联合团体”[1]。我国《中国工会章程》规定:“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但是,我国企业工会组织模式的建立是为适应计划经济的社会要求和政治要求、借鉴苏联工会组织的模式与经验以及我国革命时代根据地工会组织的传统和经验而建立起来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转型期企业工会也在经历着艰巨的转型,逐渐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家政权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向劳动者的组织转变。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工会无论在组织体制、运作机制上都存在着一些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问题,在“强资本,弱劳工”的背景下,工会作为弱势群体的组织,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代表劳动者以整体力量与资方谈判等方面作用不突出。我们首先对工会工作的现状进行梳理。

一、我国工会的现状

(一)企业工会制度性弱势影响工会职能发挥

1.企业工会行政化趋向还很严重。工会组织就其本来的性质而言,是工人自愿组织而形成的社会团体。由于我国现行工会组织及其运行模式源于改革开放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作为劳方组织的工会实际上是国家政治体系的一部分,是公共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其组织纲领和行动方式必然要受政府政策目标的影响和限制,同时受资金来源、人事关系等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工会也成为企业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许多私营企业中的工会干部,实际上是由企业主任命的,工会由企业主控制。

多数情况下企业工会与劳动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教育与管理,其次才是对劳动者的利益维护与服务。工会职能往往局限于“娱乐工会”、“福利工会”,而作为劳动者权利表达者和维护者的职能却没有很好地得到落实,工会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这个最基本的手段却在实践中流于形式。由于工会的“制度性弱势”,在出现劳资纠纷、矛盾冲突时,工会代表职工的维权行为往往会受较大的制约。

2.企业工会未能实现真正的民主选举,缺乏代表性。理论上,作为真正结社自由之下成立的自愿组织,工会应产生于所在单位,同时又独立于所在单位,工会干部也一定要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然而由于受工会组织行政化模式的影响,目前全国大多数工会组织仍然套用传统企业工会的组织运作模式。工会主要依赖用人单位组建或者上级工会派员建立,与劳动者个人反而没有直接的关系,工会很难做到民主选举,独立运作则更难。这种工会组建的规定和现状,自然很容易弱化职工入会的积极性和参与性。工会干部事实上主要还是任命制和委派制,而不是由劳动者选举产生。这种状况决定了工会在劳动关系中难以真正向会员负责,而只能向委派或任命他们的上级负责。现在部分企业的工会主席都由企业高管兼任,老板工会或者雇主工会直接导致了工会领导的社会角色失调。当出现劳资冲突时,工会领导自身也会遭遇其代表资方利益的行政职位与代表劳方利益的工会领导之间的角色冲突,从而妨碍了其工会职责的顺利履行。

3.企业缺乏财政独立性。工会只有在财务上是一个独立的核算单位,才能使其独立性得到保障。工会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不在于有没有独立的组织体系,是不是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而在于其有没有独立的利益去追求以及所追求利益的来源[2]。一方面,工会组织接受谁的资助自然就会维护谁的利益。另一方面,认为“工会”的利益等同于其成员的利益等是错误的。我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会经费的来源:(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人民政府的补助;(五)其他收入。企业工会的经费和管理人员的薪资主要是由企业支付,其开展工作的范围和程度都会受资方的控制和限制。虽然在大部分时间里,多数工会与其成员的利益是有联系的,而且联系密切,但有许多事例表明,部分工会干部会利用合法手段或非法手段如滥用和私吞工会基金,牺牲工会会员的利益而为自己谋私利。这警告我们不要不自觉地把“工会”的利益同“工会会员”的利益等同起来,更不用说把工人整体的利益与工会的利益等同起来[3]。

(二)从企业工会的发展而言,工会的覆盖率不平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要求,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25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2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截至2013年12月,我国基层工会组织数达266.5万个,工会会员达2.8亿人。但工会数量的增长并不意味着工会作用的增强。由于相当多工会对自身定位不精准或工作重点不明确,现实中存在大量的数字工会、表格工会、失范工会、形式工会、影子工会,出现名义上的存在和本质上的有名无实的矛盾。endprint

我国工会组织在不同所有制企业中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化。在一些大型的、垄断性、营利性是企业里通常能发现强大的工会组织,而且工会也确立了相对优厚的工资、工作条件和就业稳定性。相反,在小的、存在着竞争性、营利不佳的企业里,工会活动常常是软弱的,工人工资也很低,工作没有保障。有关报告显示,我国私营企业职工的入会率只达33%左右,而工人对工会的运作和作用也缺乏了解。

(三)农民工相对缺乏权利意识并被边缘化

工人权利意识的成熟往往决定着工会的地位与成效,工会工作的有效性依赖于其成员愿意使他们直接的愿望和利益服从于共同的规则和决定。一个工会只有当它能动员起严谨有序的集体活动时,它才能使用有效的工作控制。

农民工群体是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迅猛涌现的劳动大军。然而大量来自农民的雇工还是一个刚刚进入到工业环境中来接受新的群体意识的人群,相对缺乏权利意识、组织意识,极少积极、主动提出要求组建工会,即使在被动地被“组建”时,也缺乏意识,只是随大流、明哲保身,不愿充当领头人。这类工人大多签的是短期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脆弱而不稳定,职业的不稳定感使得员工缺少讨价还价的谈判信心和能力。各级工会组织应当有义务承担起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的重任,可实情是相当多的农民工游离于工会组织外,处于被“边缘化”的地位。工会与基层工人脱节,工会力量的成长受到限制,工会在劳资冲突中往往出现失语现象。

(四)有关工会的法律尚未健全

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拥有三项与劳动有关的基本权利,即自由组织工会、集体谈判及集体行动权(罢工权)。三项权利中的后两项一般由工会组织集体行使。在三项权利中,组织工会权是基础,集体谈判制度是核心[4]。集体谈判制度虽在我国已经推选了二十多年,但相关立法仍明显滞后,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集体谈判的法制体系还远未形成。承认罢工权则是使工会拥有在集体谈判中制衡雇主的手段。可是《劳动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中都没有明确罢工为劳动者或工会的基本权利。同时我国立法对工会职能的规范未能关注因企业性质多样化而呈现出的工会履行职责的差异性,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针对性、具体化还缺乏进一步立法的支撑。由工会发挥其第三部门的功能和作用,切实有效地维护劳动者利益,并以立法形式加以规范化,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代市场体制和宪政体制下的工会,作用在于制约市场经济的消极面,通过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在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让广大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成为社会一种重要的弥合性和平衡性的社会力量。然而中国工会无论在组织体制、运作机制上都存在着一些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的问题。很多企业产生劳资冲突的时候,工会很难发挥劳资矛盾的“缓冲器”的作用和功能。社会转型期的利益多元化、职工队伍多层次化及劳资矛盾的复杂化、犀利化,都凸显了工会转型的必要。在社会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工会如何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工会转型,如何强化工会的组织功能,切实维护好劳动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转型是否顺利、社会能不能稳定、和谐的大问题。

二、工会转型的路径思考

(一)促进工会组织的建立和普及,创建灵活的工会组建模式

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尤其督促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工会,应该把是否具有工会组织作为非公有制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标准之一,实行工会全覆盖。要努力最大限度地把工人组织到工会中来,充分体现工会的群众性和广泛性。职工不管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如何,所属地域如何,身份如何,都有权利加入工会。对于一些规模小、人员少、流动性大的私营企可考虑建立行业工会、联合工会。企业建立工会时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会模式,比如:市场工会、产业工会、项目工程工会、社区工会、镇乡工会、村联合工会或村工会联合会、工业园区工会等模式。

(二)注重制度或机制建设

只有建立健全和完善有关工会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为工会的活动提供制度保障,为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供制度支持,工会才能回归本位。

首先,通过立法保护工会的代表性和独立性。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不仅能有效保护工人的基本利益,而且也能保证企业运营和经济发展的稳定秩序。工会必须是工人自己独立的利益代表,工会必须从国家政权组织部分转变成劳动者的利益组织化结构。工会要想真正独立,就必须做到组织独立、活动独立和经费独立。组织或参加工会必须出于劳动者自愿,严禁雇主对工会进行支配性介入。同时规定工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促使其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而尽职尽责。工会的经费来源应主要依靠工会会员的会费,不再依赖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向工会拨缴的款项。工会活动应由工会按照工会章程组织进行,工会活动不受政府或用人单位的干预。

其次,建立以工会为代表的工资集体协商等集体谈判机制,健全相关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工会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集体谈判改善雇员的工作条件,提高其经济政治地位,只有集体谈判制度才能保证工会有所作为。党和政府有责任和权力干预企业集体协商,确保集体协商在合法、平等、有序的轨道上进行

最后,必须完善工会民主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和民主决策制。工会的领导必须由工人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选举要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同时要拓宽选拔工会干部的渠道,探索和推行工会干部直选制,尽量让全体会员参与企业工会主席的直选,使工会真正反映员工的利益和愿望,劳动者应享有知情权并全方位监督工会干部的工作,工会也必须接受监督,保证财务与活动公开,尤其是在克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完成基层工会的直接选举。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弹劾”不合格的工会干部。

(三)提高工会的维权能力

工会组织的维权功能可以增强工人的群体感和认同感,同时也能帮助企业增强竞争力。我们应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维权能力,帮助劳动者建立健全利益表达机制,让劳动者充分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

首先,提高工会工作者各方面的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加强培训工会干部,使他们熟练掌握有关经济、管理、企业财务等方面的知识,提高谈判的水平和维权能力等。

其次,完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和运行体系。实践证明,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和协调劳资关系的有效机制。实行集体合同制度,使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有了基本的载体和手段,可以借此加强和改善企业管理,并可推动工会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和参与管理能力的提高。政府应构筑和夯实集体协商有效运行的制度平台和环境基础,构建其基本法律框架;建立中央——区域——行业级别的多层次的协商谈判结构。

最后,设立维权保障金,强化对基层工会干部的保护机制。

随着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基层工会干部维权任务更加艰巨。如果基层干部的保护问题得不到解决,会成为制约企业工会发挥作用的瓶颈。因此上级工会必须加强基层工会干部保护机制建设。如可以与企业订立有关工会干部特殊权益保护的协议;筹措维权保障金;完善社会化维权工作机制,加强工会与人大、政协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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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王全兴.劳动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2〕钱叶芳.论工会法主体间的利益关系[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4).

〔3〕米尔顿·弗里德曼,罗斯·弗里德曼.自由选择——个人声明[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杨鹏飞.从选择性适用理论看核心劳工公约的批准[J].政治与法律,2006(5).

(责任编辑 孙国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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