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基于交易费用理论视角

2015-01-01 00:49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财会通讯 2015年2期
关键词:科技型生产力知识产权

河南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杨 夏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全球一体化进程也十分迅速,在这种背景下科技型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但是目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相对于发达国家呈落后状态,这与我国中小型企业融资困难具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本文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视角对此问题,尤其是对利用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的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交易费用理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理论以及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介绍,然后针对我国科技型企业构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模式及其风险防范措施,最后对我国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模式的运行环境进行构建。

一、理论基础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理论是由著名经济学家科斯在1937年首次提出,它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基础。交易费用理论认为市场与企业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资源,并且由于小数目条件、不确定性、机会主义以及有限理性等使得市场中交易费用非常高。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企业开始逐渐代替市场,在这一背景下新型的交易形式逐渐形成。

企业会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比如组织方式、管理方法等来降低交易费用,而交易费用也恰恰决定了企业的存在。现代交易费用理论则认为资本主义企业结构演变的唯一动力就是企业为节省交易费用所做的努力。现代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企业监督交易、洽谈交易、执行交易、订立合同、寻找交易对象等过程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监督成本、签约成本、谈判成本以及搜索成本。目前企业一般会通过重组、兼并、收购等方式来实现资本的运营,将市场内部化进而消除市场的不确定性所引发的交易风险,进而降低交易费用。

同样,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也会存在交易费用的问题。比如在贷款过程中,任何一笔贷款业务都会存在交易成本,这些交易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收集和分析成本、审查成本、抵押物价值分析与估算成本、抵押物管理与维护成本、企业财务分析成本。上述成本中,大部分成本属于固定成本,也就意味着这些成本不会随着贷款规模的增加而增加,也不会随着贷款规模的减小而减小。但是,目前我国科技型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因此所需资金量不大,贷款规模较小,这就造成了我国科技型企业贷款交易成本较高,造成规模不经济现象。

(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质押主要是指债务人或者是第三人把他的财产作为担保,并转移给债权人所有。因此,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债权人就可以依据法律将这些财产折价,或者是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价款。其中出质人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质押标的物为财产,分为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以及不动产质押,而权利质押中包含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质押属于担保制度的一种,可以保证债权人实现权利、债务人履行债务。在知识产权质押中,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将知识产权折价或者拍卖等得到价款。同样,出质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而质权人为债权人,此外质押标的为知识产权。

二、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概述

(一)国外模式 国外比较典型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有美国模式、日本模式两种。其中,美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主要是由市场为主导的,具体表现为以知识产权作为信用保证以及以知识产权未来的收益作为质押物这两种模式。而与美国的市场主导型不同,日本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其知识产权质押表现为由他人对融资者提供信用加强或信用保证、直接提供资金的债务融资两种模式。

(二)国内模式 目前国内主要有北京模式、浦东模式、武汉模式以及南海模式四种。北京模式主要是由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实行的,他们采取的模式为“银行+知识产权+股份担保公司+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模式,也就是直接质押融资模式。浦东模式就是上海市的运行模式“银行+知识产权+政府担保”,也就是间接质押融资模式。武汉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方面相对于北京与上海浦东来说发展较晚,但是武汉模式拥有其独特的方面,主要是由于武汉模式采取的是将直接质押融资模式与间接质押融资模式相混合,在理念上较为创新。南海地区是由我国政府所指定的第一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单位之一,其运作模式为“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化运作”,并且该模式目前已经初见成效。

三、制度设计: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优化及风险防范

(一)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模式总体框架

根据上文对国内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介绍,本文分析了我国现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不足,然后借鉴国外先进模式的经验,结合我国的经济、法律环境,对我国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模式进行重新构建,如图1。

由图1可以看出,该模式运行的核心是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只有地方性生产力提高了才能够促进整体的平稳运行。运作流程如下:首先,要选择合适的企业,在科技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申请之后,由科技局通过一定的标准进行筛选;然后,科技局将筛选结果交给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相关人员再对这些企业进行贷前审查,并确定最终入围的企业;之后,企业与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签订担保协议,并且到知识产权局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最后,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将担保金存入企业要申请贷款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对企业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核,最后发放贷款。

(二)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模式中各机构

职能设计 本文所涉及的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模式涉及到多个机构,且每个机构之间都有一定的联系,因此本文在此对各个机构的职能设计进行简要介绍。

(1)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上文提到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需要对企业的贷款进行担保,主要表现为信用担保,且要负责为企业垫付保证金。由于地方生产力中心属于地方性机构,是由地方政府建立起来的,资金也是由地方政府提供,主要包括地方财政拨款以及中央财政拨款。

(2)商业银行。目前企业贷款的主要途径为商业银行,并且需要有抵押物,而科技型企业的主要资产为知识产权,因此科技型企业一般是将知识产权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在具体的操作细节中,企业与银行需要将贷款用途、贷款期限、知识产权价值、授信额度、质押率以及违约处理等内容纳入合同具体条款中。由于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为企业提供担保,在生产力促进中心将担保金存入银行后,银行就可以向企业发放贷款,并通过数据库对贷款企业进行监控管理。

(3)中介机构。本文所指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指律师事务所以及资产评估公司。它主要是为商业银行以及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提供信息来帮助其进行信息决策。其中,律师事务所主要是承担企业在法律方面由于知识产权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而资产评估公司主要是对企业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并且要做好贷前调查以及贷后评估,并且承担由于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所产生的损失。

(4)科技局。科技局主要是对贷款申请企业进行初步的筛选,筛选的主要依据是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市场前景。因此科技局需要招聘相关的人才来对企业贷款申请进行筛选,这种办法有利于那些科技含量高、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衡量的科技型企业进行贷款申请。

(5)知识产权局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知识产权局主要是对进行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进行登记,其拥有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平台;而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可以对那些无力偿还企业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进行处理,主要表现为通过这一交易平台,对这些知识产权进行买卖,用来偿还企业贷款。

(三)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模式风险防范

(1)地方性生产力促进中心方面。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其担保的科技型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所产生的风险。该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企业自身的风险。主要为企业管理风险以及经营风险,一旦企业在管理、经营方面出现问题,就会引起企业利润下降甚至出现亏损的局面,从而造成企业无力偿还贷款,进而为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带来风险;二是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生产力促进中心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比如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无法对企业的发展状况、盈利能力以及偿债能力等信息准确把握,而科技型企业又会利用这一特点来逃避还本付息。为了避免这一点,地方生产力促进中心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的动态数据,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进行监控,虽然无法做到信息完全对称,但可以避免一定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一定的风险。

(2)商业银行方面。商业银行在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主要面临两方面的风险:一是企业自身的经营风险;二是知识产权自身的风险。为了避免这两种风险,银行同业可以利用网络平台提供的动态数据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与财务状况进行监控,从而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来使损失降到最低;其次,银行可以在企业贷款批准环节加强筛选标准,强化细节问题,做到对贷款企业资信状况准确把握,另外,可以聘请法律机构对企业的权属关系进行深入调查,还可以对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或者引入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3)中介机构方面。中介机构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风险,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以及复杂性,因此相对于有形资产来说其评估办法更为复杂,不但需要经过收益预测、市场分析、市场调研等步骤,还需要采用特殊的价值评估办法。但是即使是这样,还有可能造成评估价值高于实际价值等现象,这也正是资产评估机构面临的主要风险。在这种背景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选择向保险公司投保,比如执业保险,这样就可以一定程度上降低资产评估机构的风险。

四、环境优化: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优化模式运行环境建设

(一)法律方面 目前,我国在企业知识产权质押方面的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虽然已经有相关的法律涉及到这些问题,但是其所涉及的范围较小,缺少全面性,比如我国的《物权法》对于质押进行了有关规定,规定在质权权利关系中产生的问题,除非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了专门的规定,一般都使用与动产质权有关的规定。但是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具有特殊性,因此这些法律条文并不适用。因此,虽然知识产权质押可以套用动产质权的相关规定,但是其运用结果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市场方面 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目前还不完善,不但需要一个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还需要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并且与很多机构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因此,在知识产权产业化、商业化的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需要发挥管理、规范、协调、参与以及领导等职能,通过宏观调控或者微观调控来保证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有效运行,比如对市场支撑的协调、对市场主体的协调以及对社会资本的协调。

(三)政府方面 在政府方面首先要做到对政府的角色进行正确的定位。长久以来,政府在引导市场经济发展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科技型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融资方面也不例外。如果政府能够正确地引导与扶持科技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那么我国的经济发展将会有明显的快速发展。因此政府首先需要为科技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制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有效进行;其次,为科技型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政策方面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有序运行。

(四)风险控制方面 目前最主要的风险是商业银行的风险,因此应该提高商业银行对于风险的控制能力。而知识产权质押的风险又明显高于传统有形资产质押贷款,这主要是因为科技型企业的规模普遍较小,并且具有高风险性以及市场不稳定性,资产评估机构也难以准确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精准的价值评估。在这种背景下,银行就承担着较高的监管成本以及风险。为了降低成本以及降低风险,企业需要利用风险预警系统等工具对企业进行监管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从而降低损失;此外,银行还可以对知识产权作为质押物的条件进行限定,提高进入条件,从而降低风险。

(五)评估制度方面 对于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的评估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属于核心环节,授信额度、知识产权质押的设定等都与评估价值紧密相关,因此,应该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制度进行完善,提高其准确性。比如制定不同的评估规范;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并赋予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综合多个评估专家小组的意见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界定。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交易费用理论对我国科技型企业融资问题进行了研究,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利用知识产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物来进行融资。虽然目前我国中小型科技型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这与中小型企业的高风险性有很大关系,但是本文通过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进行重新构建,并且对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的运行环境进行了重新构建,希望可以为我国科技型企业融资提供建设性途径。

[1]白少布:《知识产权质押担保供应链融资运作模式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0年第7期。

[2]连杰:《我国知识产权分级质押融资运行模式研究》,《现代商业》2010年第11期。

[3]赵又力、陈逸君:《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初探》,《江南论坛》2010年第3期。

[4]李龙:《日本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评估》,《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5]田洪媛:《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与策略研究》,《绿色财会》2012年第1期。

[6]杨建平:《科技型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研究》,天津工业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7]方琳瑜:《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成长机制与脆弱性评价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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