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评估增值的房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01-01 07:10尹航达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计征国家税务总局股权

个人以评估增值的房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我和几个朋友投资设立了一家商贸有限公司,我将几年前以100万元价格购入的商铺作为对公司的投资,该房产经评估价值为180万元。请问,房产评估增值的80万元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冬青商贸有限公司 李清华

答:2005年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估前的价值。依照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规定,你的房产评估增值80万元在投资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日后你转让持有的股权,或者因公司清算、投资收回,从被投资企业分回资金大于股权成本,将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股权计税成本按照历史成本计价,即100万元。但是,国税函〔2005〕319号文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废止。

据悉,2008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第二条规定: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部分地方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如青岛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24号)。但是,国税发〔2008〕115号文的效力受到广泛质疑。2010年4月14日,有网友就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是否存在该文件并有效提出疑问:“2008年12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过《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5号),最近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内‘政策法规’栏目的‘最新文件’‘政策法规库’及其失效法规等子栏目中均无法查阅到该文件,请问该文件存在并有法律效力吗?”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对此问题作出了答复:“经相关部门认真检索、查询和确认,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正式制定下发的有效规范性文件中,不存在您所提到的以‘国税发〔2008〕115号’为文号的文件。因此,税务总局网站自然不存在该文件,也不存在是否执行的问题。”

税务机关主张免税的文件被废止,要征税,纳税人可以主张没有明文规定征税的文件,因此不缴税。我认为,个人以评估增值的房产对外投资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原因有以下三点:第一,个人所得税法并没有类似于企业所得税法中视同销售的规定,个人也没有义务遵从《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以资产对外投资,将资产公允价高于账面价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第二,个人将资产产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这个过程并未给个人带来现金流入,让个人承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违反了纳税资金必要原则;第三,被投资企业并未向个人支付所得,没有资金流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人为扣缴义务人”的规定,不具备成立扣缴义务的条件。因此,被投资企业没有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尹航达

猜你喜欢
计征国家税务总局股权
A公司股权激励研究
股权继承中的风险防控
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坚决不收"过头税"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积极性与局限性分析
改制企业应加强和完善股权管理
煤炭资源税改革将很快提到议事日程
如何有效开展国有文化企业股权激励
按家庭计征个税贵在知难而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