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行收入也要汇算清缴所得税吗

2015-01-01 07:10邢国平
财会通讯 2015年1期
关键词:所得税法销项税额借记

试运行收入也要汇算清缴所得税吗

问: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的规定,企业在建工程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涉及增值税的,要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所以,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试运行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支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按规定抵扣,收入应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包括上期末留抵税额)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包括上期末留抵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继续结转下期抵扣。请问,试运行收入也要汇算清缴所得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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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试运行期的试运行收入应当计入当年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试运行期的支出也允许在试运行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说,试运行期的试运行收入应当计入当年所得税的收入总额,试运行期的支出也允许在试运行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新办企业的筹建期和试运行期往往是分不开的,税法对此如何划分也一直没有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的规定,既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条规定,先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然后,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得低于3年的期限年分期摊销,且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综合上述,为避免税收风险,本着会计的谨慎性原则,参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所便函〔2010〕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应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发生的与试运行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允许扣除。笔者认为:对新办企业不论在建工程是否完工,只要发生了试运行收入,其当年就应当对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对老企业新项目,应当将新项目的试运行收入及其与之相关的支出并入其他项目的收入与支出中进行汇算清缴,即:将会计上贷记“在建工程”科目的试运行收入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与之相关附表的收入总额栏目内,将借记“在建工程”科目中与试运行收入相关的支出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及与之相关附表的成本、费用栏目内,但对在会计上计入“在建工程”科目中试运行收入与试运行相关支出的差额,应通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在设备使用期年对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邢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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