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永红
(深圳证券交易所,广东 深圳 518038)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谁证券投资基金持股变动信息披露问题一直未做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2月26日发布的《关于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1]29号)也只对证券交易所监控基金交易行为做了要求。《通知》第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在日常交易监控中,应当将一个基金视为单一的投资人,将一个基金管理公司视为持有不同账户的单一投资人,比照同一投资人进行监控。当单一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证券交易所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1)电话提示,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或有关基金经理做出解释;(2)书面警告;(3)公开谴责;(4)对异常交易程度和性质的认定有争议的,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2007年1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持股变动的信息披露问题:(1)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几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是否披露,由基金管理公司自己选择;鉴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要约收购的功能,在当前市场环境下,不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此类披露。同时,要防止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披露集中持股的行为引导市场操作股票。(2)对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管理下的一只公募基金持有某一上市公司的股份累计达到5%的,需要依法披露,并应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