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思考

2015-01-03 15:28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22期
关键词:证据司法犯罪

衣 祺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刑事诉讼电子证据问题思考

衣 祺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黑龙江 齐齐哈尔 161000)

近年来,随着计算机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与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紧密,但是利用计算机以及互联网网络犯罪的现象也变得越来越多,在面对这些犯罪案件时,电子证据就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电子证据和以往的证据形式不同,其具备无形性、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脆弱性等特点,这就对如何完善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如何判定其证明力和可用性带来了挑战。

电子证据;适用规则;可采性;证明力

1 电子证据的概念

从广义上来讲电子证据就是包含了一切可采用或借助电子设备可得到的证据。简单来说,就是除了以电子形式保存的证据外,只要是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的证据,也可被作为是电子证据。而从狭义上来讲,电子证据仅仅指的是保存或是被记录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中的证据,不包括生成的一些证据。这两种观点分别有不少专家学者给予支持。但电子证据纷繁复杂,如果仅仅将计算机中存在的或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产物,这样并不全面。因此,在实际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是由计算机或其系统网络中产生的或是与其联系密切,记录的内容与案件的证明存在关系的信息数据。

2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

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分为立法和司法两方面。下面就将从这两方面详细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电子证据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并且,目前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法规也比较鲜少、零碎。所以,电子证据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在法律上的地位差距还很大。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证据保全、认定等问题法律上还没有明确规定,也就是说针对网络犯罪,它的立法还处在起步阶段,具体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第一,立法观念落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不法分子企图利用网络进行诈骗或从事其他的犯罪活动。而我国对于网络犯罪这方面的立法就显得很落后。这样就使得罪犯给网络用户带来了损失,但是在审判的时候由于对计算机取证的法律程序较为缺失,而且对电子证据的判断、认定也不够完善,导致最终结果缺少公信力,饱受质疑。

第二,缺乏专门性的法律。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很少有专门涉及到电子证据这一块的内容。只有极少数的法律提到了电子证据,比如在合同法第十一条中提到,书面形式指的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邮件)在这个条文中提到的数据电文可作为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对于如何对其进行举证、质证、认证都没有提到。

第三,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电子证据的定位不尽相同,比如说在《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之中,电子证据和录音、录像、照片等同等定位成了视听资料,而在《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将电子证据定位成了物证,同时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规定》中又把电子证据定位成了书证。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电子证据不仅仅只是定位不同,本文只是将其拿来举例以便于反映出针对电子证据这块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冲突。

2.2司法方面

由于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具备了可再生性、易被破坏、遗漏、修改等特点,因此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取证。

第一,犯罪现场难以确定,由于网络信息量较大并且我国计算机水平整体较低,网络侦查水平也较低,所以电子证据的取证较为复杂;第二,证据难以保全,电子证据可能会受到计算机系统的影响被破坏,也容易因为操作人员失误遭到难以弥补损毁,并且一旦遭到破坏电子证据就难以被修复;第三,取证技术力量不够,因为罪犯利用互联网犯罪,那么对于计算机技术就较为精通,所以在收集证据时,警察不仅仅需要具备侦查能力,同时也要有计算机知识,能熟练的对计算机进行操作。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互联网安全警力配置上还有很大差距。

3 完善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的措施

3.1转变立法观念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执法者的司法人员要尽快的转变思路才能跟得上社会的节奏。在立足于本国司法实践的基础之上,再借鉴国外的经验,把握好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以及其证明力,给电子证据一个合理的法律地位。

3.2完善相关法律规范

在立法上,首先要增加强制记录电子数据的条款。这是因为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同时也是网络犯罪的犯罪现场,利用网络犯罪在以往的时候往往很难找到犯罪证据,因此,为了方便调查取证,就要增强对电子数据的记录。其次,对于电子证据,当其在刑事案件中作为证据时,要对其是原件还是复印件做好明确的判断。

在司法上,加强互联网警力建设,可借鉴国外的经验,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专门负责互联网犯罪案件的侦破和调查。同时,完善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在尊重他人隐私的情况下,将电子证据收齐。最后是加强收集力量,可完善电子证据专家库,在电子证据取证方面多借助一些专家的力量。

4 结 语

社会在不断进步,犯罪手法也在不断变化,本文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存在的不足进行详细分析,并提出了健全有关法律制度、设立专门侦查机构、完善收集程序、扩大收集力量等建议,希望能对电子证据的发展,打击互联网犯罪起到一定促进作用。

主要参考文献

[1]刘熠彬.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D].长春:吉林大学,2014.

[2]黄晨曦.刑事诉讼电子证据界定与可采性标准实证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3.

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22.121

D915.13

A

1673-0194(2015)22-0152-01

2015-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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