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判决,你选哪样?

2015-01-04 11:47
中外文摘 2015年11期
关键词:林森夫妇上帝

□ 戴 柏

三种判决,你选哪样?

□ 戴 柏

听到判决,穆迪夫妇竟然有说有笑

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中,犯罪分子都是不受大众欢迎的一类人。试想如果你身边出现了一个罪犯,他肆无忌惮地伤害无辜的你,甚至还伤害了你至亲的家人,你会用怎样的态度去对待他?用自己的方法“审判”他,用一颗仁慈的心宽恕他,还是绝不放过他?

在很大程度上,你的态度取决于你的文化背景。

代表上帝惩罚你

2014年5月6日,美国北卡罗来纳州法院像往常一样开庭审理案件。这个案件的被告是一对白人夫妇,他们被指控犯下了杀人罪,证据确凿,根据陪审团的意见,这对白人夫妇最终被判终身监禁。但是,和一般犯人听到这样的判决后表现出的愤怒、绝望、或是不服截然不同的是,这对夫妻在听到宣判结果时,却仍然在轻松地说笑,甚至交换了一个甜蜜的亲吻,两个人的表情平静中甚至带着一丝喜悦。当法官问及他们是否还有其他犯罪计划时,这对夫妇坦然承认了他们心中已有第二个目标,如果有机会,他们还会继续自己的计划。

看到这里,或许有人已经想要问了:难道这对夫妻的精神不正常吗?如果真是如此,那他们也就不会被判如此重的刑罚了。实际上,这对夫妻的精神并没有什么问题,而他们之所以杀人,是因为他们杀死的对象,曾经犯下过性侵的罪行。在这对夫妇看来,自己的做法不仅没有错,还是很光荣的,用这对美国夫妻自己的话说,他们只是扮演了“上帝的右手”的角色,惩戒了犯下不可饶恕罪行的罪人。

不少看了这则新闻的中国网友,对这对夫妻的行为给出了“替天行道”“大快人心”“行侠仗义”的评价,而且大家还纷纷表示:“没看出来,美国人原来也好打抱不平啊!”的确,这对夫妻和我们印象中的典型美国人形象似乎有着挺大的差异。在大多数中国人看来,美国人或者说是西方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远比中国人要冷淡得多,或者说是更加独立,重视给彼此留出空间。因此,像中国经常爱管别人家闲事的“大爷大妈”一类的人,是少之又少。

那么是什么原因,让这对美国夫妇仅仅是因为对方曾经犯下过性侵案件,且受害者还不是自己亲朋好友的情况下,就私下对那个人进行“审判”,并做出杀人的举动呢?

如果细想一下,你就会发现,美国人经常打着“替天行道”或者“代表上帝审判你”的旗号,来做在我们看来很难理解的事情。往小了说,像这对夫妇一样代替上帝惩罚罪犯,往大了说,美国时不时地以“帮助维护治安”的借口为名,出兵其他国家“维和”。

这在我们看来,其实是很不可思议的行为。为了陌生的受害人杀人,为了别的国家的和平派自己的士兵去送死,这是不是过于“伟大”了?其实,之所以这种事情频繁在美国发生,与其信仰的基督教文化是分不开的。

从基督教的角度看来,惩罚是神的权利,不是人的权利,人不可以因任何理由夺走别人的生命。这个教义很显然有些理想化,难道出现了杀人狂魔,因为我们大家都是人,所以就不能惩罚他吗?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此,信仰基督教的人们想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那就是把自己当成神在人间的代言人。总是以神的视角来自居,时间一长,心理自然也会有相应的改变,因此总爱“替天行道”就不难理解了。

比如这对白人夫妇,他们认为自己是“上帝的右手”。在《圣经》中,上帝往往是用右手来为他人赐福的,右手代表着上帝的全能与权力,代表着公平与正义。还有说法称,上帝用右手来封印罪恶。这对夫妻将自己想象成为上帝的右手,因此去审判犯罪者也就合乎逻辑了。

虽然这对夫妇的思想有些偏激,但他们的行为其实也是美国人心态的一种写照。追求公平与正义,很少讲感性与人情,是基督教文化的一大特征。

代表安拉宽恕你

美国人想要替天行道,审判罪犯,这是美国的法律体系所不容许的。而在受伊斯兰教影响的地区,法律则将审判罪犯的权力“下放”到了人们的手中。

2014年4月17日,伊朗努尔市的刑场上正在执行一场死刑。即将被绞死的犯人是一位名叫巴拉尔的26岁青年,7年前,在他19岁时,由于在街头与人打架,杀死了当时只有17岁的阿卜杜拉·侯赛因匝德,因此他被判处死刑,缓刑7年执行。

美国维和大兵出现在世界各地,是因为他们有基督教文化的熏陶

按照伊朗的法律,受害人的父母要踢开绞刑架下的椅子,执行死刑。但是,就在行刑前的最后一秒钟,受害人的母亲玛雅姆狠狠扇了巴拉尔一个耳光,大声说道:“你被原谅了!”随后和自己的丈夫一起,解开了巴拉尔脖子上的绳圈。巴拉尔的母亲跑上前,紧紧抱住玛雅姆失声痛哭,既是感激,又是愧疚。而在场观看的群众,也为这个母亲做出的伟大决定,献上了热烈的掌声与欢呼声。

行刑的最后一刻,被害者的母亲竟然能够改变之前已有的判决,这在我们看来,简直是将法律当成了儿戏,但是在伊朗,这却切切实实是在按照法律来办事。因为根据伊斯兰传统刑法的规定,人们在受到无端肉身伤害时,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按受伤害的程度实施正当的复仇。

这其实源于阿拉伯氏族部落一种古老的复仇习俗,名为“同态复仇”,说简单点儿,就是“以眼抵眼、以鼻抵鼻、以耳抵耳、以齿抵齿、以命抵命”。这种复仇方法有源可循,《古兰经》上说:“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

这种同态复仇原则经过长期的演化,最终为伊斯兰教法所确认,成为了其刑罚的基本原则之一,适用于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这种原则一方面是将判刑的权力交给了被害人,抑制了“冤冤相报何时了”,在法律之外寻求不当手段复仇这类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伊斯兰教义又鼓励用赎罪血金来代替同态复仇,简单来说,就是用利益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这样一来,双方各退一步,都能挽回一些损失,也维护了社会内部的团结。

就在巴拉尔要被行刑的时候,被害人的母亲宽恕了他,他的命保住了

这种方法虽然令现代许多法律专家皱眉头,认为太简单化处理罪行了,但是,在实际执行方面,它却也有好处,至少我们很少在伊朗这样的国家,听说什么“替天行道”的人进行莫名其妙的杀戮。

我的儿子更重要

说了半天别的国家,那么,中国人又是怎么处理犯罪问题的呢?

2013年4月16日,复旦大学硕士研究生黄洋因急性肝损伤抢救无效去世。警方调查发现,黄洋同寝室舍友林森浩有投毒嫌疑,将其拘留。经调查,林森浩系故意投毒杀人,2014年2月18日,他被上海二中院一审宣判死刑。

判决一出,双方的父母都是当场落下泪来,林森浩的父亲表示自己一定会上诉,与此同时,他又积极与黄洋的父母联系,希望他们可以原谅自己的儿子,而且一直坚称,林森浩一直是一个又乖又懂事的好孩子,这次只是恶作剧,不是故意要害死黄洋。但是黄洋的父亲则对此说法不屑一顾,在得知林森浩被判死刑时,黄洋父亲表示自己对这个判决结果很是欣慰,“儿子可以瞑目”了。

死刑判决下来不久,复旦大学177名学生签署联名请求信,称“已经失去了一个同伴,不希望再失去另一个”,希望以此来打动黄洋的父亲,让其原谅林森浩,从而免去对方的死刑,给对方一个洗心革面,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黄洋的父亲丝毫不为所动,并称学生们的行为是幼稚的。这些报道一出,立刻引发了公众热议。

观察发现,与黄洋相熟或相识之人,基本都是站在黄洋父亲一边,认为林森浩是罪有应得;而与林森浩相熟之人则恰恰相反,都觉得林森浩不是故意的,黄洋的父亲应该给林森浩一个机会,重新做人。而与事件当事人无关的人,则大多保持着“模棱两可”的态度。

按照大多数人的想法,如果林森浩的父亲也像上面的玛雅姆一样,大大方方地原谅对方,甚至与对方尽弃前嫌,会是完美的结局。但是在中国这个所谓的礼仪之邦,这种情况反而不太可能出现,“帮亲不帮理”才是人们处理事情的主要方式,这是由于统治了中国上千年的宗族制度造成的。

宗族制度将人与人之间的亲疏关系划分得非常

清晰。宗族是由血

缘维系的小圈子,

在这个圈子中本身

就拥有嫡庶亲疏之

分,嫡子的地位远

高于庶子,但有些

开明的家族也会有

竞争机制,让有才

能的庶子或分家之

人一展才华,以使

得家族有更好的发

展。

复旦投毒案的被告林森浩

宗族与个人永远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无论在家族内部有怎样的竞争,但是在对待其他人时,家族却要保持团结,一致对外。因此,即使是庶子,在家族长辈看来,也要比其他非本家族内的人更重要。很多人在选择家族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时候,甚至会以家族利益优先。

这种制度养成了中国人“护短”的性格。所以,像上面的案例中,林森浩的父亲明明知道自己的儿子害死了别人的儿子,却仍然固执地认为自己的儿子“不是故意的”,觉得对方应该给自己的儿子一个活命的机会;而黄洋的父亲明明知道儿子已经死了,无论林森浩再怎样判,也无法让自己的儿子活过来,却还是坚决不原谅对方,希望让对方给自己的儿子“一命抵一命”,其实背后都有着这种“自己的儿子比对方的儿子更重要”的宗族制度心态。

以上三例说明,不同国家的人对于罪犯的态度,尤其是对于伤害自己亲人的罪犯的态度,其实是可以加以预测的,因为人们行为的背后,往往都有社会文化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社会文化影响了各国的法律和各国的民众,而法律在融入了文化元素之后,维护着不同文化社会的秩序。

(摘自《大科技》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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