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辽宁省出台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日常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管。
《意见》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重要事项管理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审判、检察、外事、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银行、税务、工商、金融监管等机关和部门共同参与的抽查核实联系工作机制,稳妥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通过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两种方式,对领导干部报告的婚姻、房产、配偶移居国(境)外、经商办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投资或持有股票期货基金等情况进行核查,对不如实填报或者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列入后备干部名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意见》规定,实行干部重要情况报告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退(离)休的领导干部,本人或其配偶、子女因涉嫌犯罪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羁押、立案侦查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必须在规定时限内,由干部本人或相关单位党委(党组)及时向组织部门报告。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对干部本人或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
《意见》规定,加强对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管理工作,与纪检、公安、安全、外事等部门定期会商,出国(境)的干部在限期归国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