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第四波干部下海潮吗

2015-01-07 18:39邓聿文
当代工人·精品C 2014年6期
关键词:海潮下海公务员

邓聿文

不,不会的

在本届政府强大的反腐及“八项规定”下,地方官员普遍认为官不好做,出现了消极怠工和观望现象,也有部分官员辞职去企业。目前广东就有原广州市公安局政治部人事处处长陈伟才,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南沙常务副区长孙雷,广州国际健康产业城管委会主任覃朗等6人辞职到企业任职。在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干部辞官也陆续发生。如安徽某市,不到半年时间,先后有4名基层一把手离职。

有舆论期待,我国是否会出现第四波下海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出现三波下海潮,分别在1980年代中后期、1990年代初和1990年代末至21世纪初。影响最大的是1992年那一波,至今许多成功的企业家是在那时投奔商海的。当时有特殊原因,主要是邓小平南巡打开了市场经济大门,国家政策鼓励干部下海。比照历史,目前一些地方官员的辞职下海是否有可能形成第四波干部下海潮?可能性非常小,甚至可以断言不会有第四波。支撑这个判断的理由有二。

第一,尽管十八大后的严厉治吏措施使很多官员感到“官不聊生”,压力和风险增大,但经过十几年经济发展,政府财政收入丰厚,官员福利改善,如今公务员的地位和保障水平在社会各阶层中,含金量排第一梯队,对厌恶风险的人来说,再没有比做官更保险更好的职业了。就算在肃贪和八项规定下,官员腐败的机会比过去大为减少,可各种待遇和保障依然令人羡慕。看看每年公务员考试人们的趋之若鹜,就可知这一点。

第二,市场机会比过去小得多,风险却大得多。中国市场经济虽然发育还不完全,规则没有全部建立,市场秩序还比较混乱,但经过20多年发展和规范,市场也在慢慢成熟。重要的是,如今市场竞争性比过去大大提高,也更为残酷,这意味着进入市场的成本很高,风险太大,收益却未必如愿。多数人天生厌恶风险,他们宁可守着一份收入不很高却旱涝保收的职业,也不愿去从事收入高但风险大,需要付出相当多辛劳的职业。

据公开报道,从目前辞职下海的官员看,一年多来,全国加起来恐怕也不超过几十起,这从侧面印证了不会形成一个大规模的下海潮。

警惕“半下海”

退一步说,在高压力和高风险下,即使会有新一波下海潮,从理念和现实来看,人们也不应反对官员下海。择业自由是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每个人的基本权利。现代社会基本特征是价值多元、专业分工、社会分化、选择自由,在这种背景下,强迫或禁止干部下海都不对,它不仅侵害了公务员正当权利,也不利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时代发展、政治文明发展趋势相悖。不能用干部下海可能会产生一些问题,或有助于经济发展,而去禁止或强迫他们下海或从事其他职业,下海与否应是自愿选择。

相对强迫公务员下海,人们可能希望禁止公务员下海,这主要是担心公务员尤其是担任一定职务的官员下海,会借助他们原来掌控的资源为企业和个人牟利。这种担心可以理解,但不能由此禁止公务员下海,而应通过建立和完善干部管理制度来阻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因为即使公务员不下海,照样可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牟利。关键不在于禁止,而在于规范。

有一种干部下海要引起重视,并在可能情况下予以禁止,即“带薪下海”。这种下海多半是地方政府出于发展经济或减轻财政负担的考虑,出台政策鼓励甚至强迫官员下海。这种下海往往是留有归路、官帽犹存的“半下海”,或被称为拴着保险带、套上救生圈的下海。这种下海在21世纪初的第三波干部“下海潮”中大量出现,许多地方政府都出台了这样的鼓励政策。从政府角度说,解除干部下海后的后顾之忧,增加政策吸引力,用意是好的,但好的动机不一定带来好的结果,有时甚至恰恰相反。

首先,公务员“带薪下海”违背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市场经济一个基本特征是分工明确。商人和公务员作为不同职业,有各自边界和游戏规则。简单说,商人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天职,公务员掌握社会公权力,应以服务社会为己任。“带薪下海”虽说也是经商,却带着公务员的尾巴,实则是亦官亦商,政企不分。“带薪下海”是在制造新的“官商”。

其次,“带薪下海”使权力进入市场,容易成为权力腐败、权力寻租的新形式和新途径。由于离岗期间公务员的职位、身份、待遇不变,等于给他们系上了安全阀,使其没有危机感;同时,带着职权官衔进入市场,最直接最有效最省劲的还是利用权力影响搞经营。一旦经营中出现问题,下海的公务员们多半会把客观上享有特权变为主观上利用特权。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带薪下海”有违社会公平。发展民营经济最需要公正,保障每个投资者在市场中享有平等的竞争地位。“带薪下海”虽打着“发展民营经济”的旗号,实际上却在制造不公平竞争。原有的行政关系网、官场人情链、职位影响、政府内部信息等,都会随公务员下海与之俱移,都会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造成破坏,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

如果不能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这种干部下海,那不如干脆不开这个口子。这边出台政策,鼓励、号召甚至强迫公务员离职下海,那边又对它可能产生的后果不加以限制,这种下海落实到现实中会产生很多问题。

在发达国家,公民在政界与商界间自由流动是常见现象。规范官员下海最好的办法是使官员任职与卸任处于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中,这就无须为权力期权化等腐败现象担心。美国多次通过立法对高官弃政从商进行限制。早在1962年,就通过了《联邦官员离职后生活法》,禁止联邦高级官员在离职后1年内,代表任何公司或机构与其前受雇的政府部门进行联系或出面游说。我国也有类似“三年两不准”规定,但有规不依。W

玉燕摘编自《同舟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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