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刚
多年来旅游通常被作为“产业”来描述,突出其经济意义。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却使用“旅游事业”这一概念,明确提出国家要积极“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详见《旅游法》第一章第三条)。该提法与多年来各级政府、产业和学术界总以“旅游产业”或“旅游业”完全不同!简单的一字之差,却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和旅游发展理念的巨大转变,即由以追求经济效益为主向文化与经济平衡发展、经济与公益并重的全面发展观转变。
一般认为,“产业”指的是经济生产部门,而“事业”则是指人们所从事的、具有一定目标、规模和系统的对社会发展有影响的经常性活动,前者强调经济属性,后者强调社会属性。对同一种现象用“产业”和“事业”两个不同的概念进行界定,反应了不同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理念的差异。
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往往是不可逾越的,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追求和不同的特质。记得2000年时某个地方政府举办的旅游发展研讨会,一位著名的旅游学专家就因会议横幅使用“旅游产业”四个字而大加赞赏,认为这种产业导向代表了我国旅游发展理念的进步。把旅游作为经济产业来抓说明当地政府已经把旅游纳入社会经济体系中去统筹和安排,应该说这在当时全社会都在以经济发展为硬道理的社会背景下,旅游业的发展模式也充分表达了我国改革开放之后急需发展经济的迫切愿望。
但当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旅游开始成为大多数人日常生活一部分的时候,全社会成员的旅游权利、实现旅游参与的社会公平、通过旅游提高公民的精神素质和生活质量等,便成为与发展经济并重的直接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