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君 沈雁
摘 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所不同的一种诉讼程序,具有普通程序所不具有的特点,其运行机制自然与普通程序会有所不同。笔者试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启动机制、当事人权利保障机制、设立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转化机制几个方面来规范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机制,促使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效运用于诉讼之中,提高整个行政诉讼领域的效率。
关键词:简易程序;启动机制;保障机制;转化机制;运行机制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作为与普通程序所不同的一种诉讼程序,具有普通程序所不具有的特点,其运行机制自然与普通程序会有所不同。为此我们必须规范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运行机制,促使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有效运用于诉讼之中,提高整个行政诉讼领域的效率。根据我国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笔者此前曾撰文主张构建多元化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体系:独任小法庭式简易程序、普通式简易程序、紧急审理程序和诉讼和解程序,并且详述了其内涵、运行方式和适用范围。1 但由于篇幅限制和笔者思虑不周,文章不免有不完善之处。本文试图从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运行机制方面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启动机制
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启动权由双方当事人所拥有,法官并不能随意启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也就是说,我国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启动是以双方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官职权决定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