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果超市果蔬物流共同配送模式实施

2015-01-10 07:21
中国商论 2015年12期
关键词:物流配送果蔬门店

苏果超市果蔬物流共同配送模式实施

江苏省徐州经贸高等职业学校 任倩

为了保证苏果超市果蔬类农产品的产品质量,达到果蔬类产品保鲜的目的,苏果超市果蔬类农产品流通和配送环节是越少越好,最好是由供应商直接配送到超市的柜台上或者超市直接到供应商处购买,配送到各个超市门店,这种配送模式就要求供应商(超市)一定要建立联盟,只有这样才能增加需求量达到规模效应,提高配送服务水平。苏果超市的门店分散,资金有限,若想建设完全符合超市需要的果蔬物流配送中心,很难完成,因此需要建立供应商(超市)联盟,组建共同配送中心,这样做能够达到合作双方共赢的目的。要想发挥物流联盟在超市共同配送中的作用,需要建立共同的生鲜农产品配送体系,包括果蔬类农产品的采购、配送中心的机构设置、配送中心设施和设备的利用、配送资源的共享、信息系统的共建、物流配送管理的共同化等。

采购模式 共同配送 苏果超市 果蔬物流

1 苏果超市果蔬农产品采购设计

1.1 定点采购的方式

采用协议直接采购方式比传统采购方式更具优势。协议流通体系内的大型连锁零售企业对果蔬农产品直接集中采购,由于减少了繁多的中间商及存在集中数量优势,从而帮助企业降低农产品采购成本,使果农和消费者都能从中得到实惠。

直接采购打破了原有的商品供应关系,将原有的“农户—批发商—供应商—零售商”的供应链简化为“农民联合社—零售商”的关系,这样可以减少许多各种中间流通费用,从而获取价格竞争优势。

1.2 当地采购和跨城市产地采购相结合

苏果超市果蔬类农产品当地主要采购包括叶菜类、果菜类等,水果中的浆果类、核果类、瓜类等,这些产品不适宜长途运输,采取就近原则。对于如蔬菜中的洋葱、土豆等;水果中的柑橘、凤梨、香蕉等产品,由于不是时间和距离的限制,可采取跨城市采购的方式。

目前,苏果超市绝大多数的采购货源在当地,主要是由于大量的生鲜果蔬类产品保险问题难以解决,不能长途运输,另一原因是苏果超市的果蔬需求未达到规模效应,不能跨地区大批量采购,因此,经常与其他超市商品出现雷同,未能发挥超市经营特色。

但超市若想增加经营品种,体现产品特色,就必须走差异化经营之路。这就需要超市改变物流配送模式,解决超市鲜活农产品冷链运输问题和发挥共同配送的物流配送模式,只有这样才能使果蔬类农产品的品种更为丰富。

1.3 采购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和浮动价格相结合的模式

所谓固定价格,即指供需双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苏果超市在签订非现货交易的协议时,就把果蔬产品的交易价格确定下来,而不论市场行情如何变化,都以契约确定的价格进行交易。

所谓浮动价格,即指供需双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苏果超市在签订非现货交易的协议时,不确定具体的果蔬交易价格,而在未来市场交易时再根据市场行情确定交易的价格,但会在契约或协议中确定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价格参考标准。

2 苏果超市果蔬农产品共同配送模式设计

苏果超市果蔬类农产品以开展共同配送的模式在保证果蔬产品质量的基础上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苏果超市的共同配送可以有以下两种形式。

2.1 供应商(零售商)组建联盟,减少中间环节

苏果超市的供应商组建起来,形成供应商配送联盟,推选出盟主,由盟主来组织协调物流配送的计划、方案等,配送中心则由苏果超市的供应商联盟所有,超市根据市场需求和果蔬类农产品的种植和成熟情况分别向不同的供应商提出订货计划,农户按计划生产,供应商联盟则通过共同的信息系统对苏果超市果蔬农产品的需求进行的统筹分配、互相协调以达到最优库存和配送方案。具体做法是苏果超市的各个门店将所需求的果蔬类农产品通过物流信息系统,直接传给各个供应商联盟,各联盟接到订单后,向盟员(农户)组织货源,然后由供应商联盟盟主组织配送。

供应商共同配送模式要求将多家供应商联盟待发运的果蔬类农产品混载于同一车上,如图1所示,按照各门店的订货单要求,将货物直接送到超市柜台上,超市不需要经过任何的加工处理,就可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配送的过程中要注意在合作社内部对配送的果蔬类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如由毛菜经过去杂、剔除残叶等变成净菜、水果去除烂果,商品的定量包装、商品保鲜冷藏等,同时要按照货物满载、大不压小、重不压轻的配积载原则配载。

图1 供应商联盟共同配送示意图

超市联盟共同配送组建零售商配送联盟,苏果超市在这个联盟中作为盟主,对联盟起到协调和决策的作用。在这种联盟下,配送联盟中的企业通过契约建立相互间的合作关系,明确各方的责任以及对违约行为的惩处。其流程简化如图2所示。

图2 超市联盟共同配送示意图

2.2 供应商共同出资共建配送中心

由供应商联盟各成员共同出资成立独立运作、独立核算、企业化经营的配送中心,统一运作,见图3。从接受超市的订单开始,向供应商联盟采购果蔬农产品,完成这类农产品的集运、加工、分货、拣货、配装、送货等一系列物流作业。配送中心由供应商联盟成员投资共同投资兴建,不同供应商对配送中心享有股权,享有配送中心的经营收益。这是一种规范的企业化运作,同时也是符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国家宏观农业政策的共同配送模式。

图3 供应商和超市共建示意图

从上文看,苏果超市在推进物流配送模式的过程中,宜采用共同配送的配送模式,但具体到一个区域市场或一个门店,其运用上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上文提出的两种共同配送形式本身存在着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劣势,合作者或协调管理者必须头脑清醒,科学决策,优化管理,结合应用,取长克短。

3 结语

对于第一种共同配送形式,在这两种联盟中要订立契约来明确责任,因为超市要求的货物可能是由受委托的另一供应商代为供应。并且这种共同配送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联盟的成员可以随意进入或者退出,共同配送组织随时都可能被破坏。当然由于进入和退出的相对随意,会有其他的供应商愿意加入联盟,有利于超市寻找更好的合作伙伴。

这种形式比较适合区域性门店分布相对较少,密集度不高的区域,如苏果超市徐州店,可以发挥决策灵活的优势。

对于第二种共同配送形式,是一种货主投资型的共同配送类型。无论是货主主体型还是物流业者主体型,共同投资型的合作总体上来讲都要比合作型的合作要稳固。而且从诸多的收购兼并实践中可以看出,企业兼并后成功的案例多于联营的案例。共同投资型的共同配送是以资本为纽带,只要愿意投资,谁说了算自然是由出资多寡来决定,成员们进入和退出联盟有比较大的约束力,尤其是退出有了一定的“沉没成本”,这就保证了共同配送合作组织的相对稳定性,使得共同配送组织能够更好地为成员客户服务。但连带的问题就是不利于企业寻找更多更好的合作伙伴,合作社成员在初期投资时顾虑太多,不愿意进入联盟。因此,共同投资型的共同配送组织在合作伙伴做出选择时,以及对共同配送的可行性论证时是慎之又慎。

这种形式适合于门店分布较密集的区域,如南京地区,可以发挥集权采购的优势和批量规模优势;而且可以实现跨地区采购此类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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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52

A

2096-0298(2015)04(c)-08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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