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

2015-01-13 18:37常静
北方经贸 2014年12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征地维权

常静

摘要: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农村利益的冲突加剧及农民利益意识的增强导致了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随着新时期农民利益意识和权力觉悟的苏醒,这些群体性事件在诉求目标方面具有一定的维权性和政治性。鉴于我国处于发展的关键阶段,属于非对抗性人民内部矛盾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事关农村社会的稳定,及至整个中国政治社会的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这类群体性事件时,应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政治高度,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合理应对,通过法律等方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农民负担;征地;维权

中图分类号:D63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2-0045-02

目前我国处于社会的急剧转型期,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的显现甚至激化,导致了大量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同时随着政治文明的发展深入农村,农村群体性事件具有其鲜明的特点及特殊的原因。本文准备关于此类事件的原因做简单分析。

一、农民维护经济权利的需要

中国农民在少数利益先觉者的宣传下有了一定的权利意识,并与自身生存状况相联系,举起了“维权”的大旗。我们可以看到,农民们首先意识到经济上的权利,尤其与自己贴身利益相关的财产权。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位研究人员说“近年农民信访中,约半数涉及土地承包权被侵犯问题”。据统计,全国失地农民总数目前有4000多万人,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由此可以看出,失地农民为维护自己的财产权成为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主力军。土地之于农民,如水之于鱼,土地的收成是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生活保障最基本的经济基础,是农民最后一道生活安全保障。强征农民土地又不对其进行安置,使之成为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三无农民”,他们游走于城市和乡村的边界,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不稳定因素,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是农村群体性事件中农民的口号之一,表明农民有了一定程度的利益意识和权利觉悟,侵犯农民的土地(财产)利益必然会引起他们的强烈不满,以致引发社会不稳定。而有些地方政府专断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通过行政手段制定农民或农业组织必须种植某一作物,在播种面积、农产品销售数量和品种上定指标、定任务,要求农民将生产的农产品出售给指定部门。农民经营自主权是目前乡村家庭的最基本的权利,而政府强行干预致使农民财产利益丧失,更加导致了政府与农民关系的白热化。

二、农民维护自己民主政治权利的要求

乡镇作为国家最基层政权,是社会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属于政府组织的范畴,而村庄只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属于社区的范畴。正因为二者在政治意义上的不同,在我国实行的是“乡政村治”,同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推行后,我国的农民完成了身份上的一个转变,成为了“村民”,获得了经济上的自由,而公共参与也就成为了村民在事实上可能实现的一项法定权利。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是村民在公共参与路径上的不畅,制度化参与没有结果,只能诉诸于非制度化参与,先是消极抵制,怨愤难以疏导的前提下,再承受不合理压力即发展为积极抗议,造成农民集体行动对抗基层政府。

村民们集体行动对抗乡镇政府提出的口号之一就是“村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从口号中可以看出,村庄事务的透明性及民主性面临很大的挑战。村务公开是民主监督的核心,又是实施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但在实际运行中,村务公开制度基本上流于形式,原因多种。首先一种是村民不很关心村务状况。据调查,65.4%的村民不知道村务公开栏,51.9%的人不怎么关注村里的财务状况。这反映出目前村民们虽然利益意识和民主觉悟有所提高,但村民们的利益、民主要求还不是很明确。另一种原因即村务并不公开,有些村庄甚至没有村务公开栏,即便是有,也常年不更新内容。村财务的“地下状况”,便于村干部谋取私利,大吃大喝,假公济私等,所以村干部们更乐意甚至有意识的隐瞒财务状况,而这就为村民非制度化参与埋下了隐患。

村民们的民主要求还表现在村庄公共事业诸如水利设施建设、村庄道路维护等情况。当前国家无力为村庄提供完善的公共设施,因此,要依赖村庄本身的资源能力及其组织方式来满足对于公共设施的需要。大部分村庄是由村干部根据自己的决定来强制村民集资、出工,但村干部决策可能存在以公谋私、贪污受贿的行为,而且也缺乏将自己的决策贯彻下去的能力,同时关系到村民收益先后和多少的不同,很容易造成村民的不满情绪。所以针对村庄公共事业状况,学界提出了“一事一议制”,把村民纳入制度化参与的路径,为村民构造自身利益提供了可能。但在实际运行中,村干部们为了个人利益,同时也因其习惯于拍板决策,垄断且覆盖全部村务,又不能给村民们带来预期利益,甚至加重农民负担,损害农民贴身利益,引起了村民的强烈不满,继而有了进一步的参与要求和民主要求。

“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是在民主政治大背景下村民们提出的合理维权要求,《村组法》的颁布为基层民主提供了法律保障,关键在执行过程中基层干部及其村庄代理人应充分意识到这一点,还权与民,这是消除农村群体性事件政治隐患的根本途径和有效方法。

三、政治观念及体制、机制不完善等因素,导致利益冲突

农民上访、请愿、示威进而有组织抗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有着深刻的政治观念、体制方面的原因,以及本不完善的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但归根到底是利益冲突的加剧及至尖锐。社会转型期,村干部、先富裕起来的人和部分乡镇干部成为农村权势阶层,而分散的农民则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农村权势阶层处于权力和其他资源的垄断地位,同时,国家实行了“切块包干、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是县乡政府及其各部门从单一的国家利益体系中分化出来,因此,那些个人修养不高者就会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用手中权力直接、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加重农民负担,向企业和农民摊派,转嫁财政危机,致使矛盾尖锐化且表面化,干群关系紧张,农民对抗情绪上涨,发生群体性事件。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农民负担居高不下,使农民产生强烈的经济剥夺感,同时民主政治方面,制度化的公共参与得不到实现,甚至还受到基层政府的打压,使农村基层政权的合法性受到怀疑。随着农民政治权利意识的增长,农民对自己利益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有着公共参与的强烈要求,进而形成带有政治诉求的群体性事件。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基本上属于非对抗性的人民内部矛盾,因此,不能条件反射似地扣以“作乱”的帽子,更不能动不动就采取“反恐”手段或专政手段予以严厉处置,这样只会激化矛盾,使事态扩大升级。农村群体性事件实际上是一种强烈的民意呼声,应该看到其中的积极意义。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根本上影响了农村的社会稳定,所以,必须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高度,以积极开放的心态合理应对,通过法律等方式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注意疏通合法的民意表达渠道,健全和完善正常的缓和冲突、化解矛盾的机制。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展与变化,我们不容忽视!

[责任编辑:白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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