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兆宏
摘要:伴随汽车文明在我国高度发展的同时,交通事故造成三者人伤也频繁发生,与此同时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医疗费的赔付问题上,保险理赔程序和保险案件诉讼中存在较大的赔偿差异,对此有必要从法律上进一步梳理相关法律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以确立医疗费保险赔付的法律原则。
关键词: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医疗费;保险赔付
中图分类号:F8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12-0185-01
一、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在保险赔付中的法律定位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都是对被保险车辆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本车人员以外的三者人伤以保险合同的约定的范围进行赔付。交强险的三者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商业三者险的三者保险都约定为不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交强险为保监会批准的全国通用条款,是具有强制保险的合同行为,医疗费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1]商业三者险是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平等、自愿订立的商事合同行为,但通常所提供的合同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其赔偿范围通常在合同中约定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