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潘 峰
如何合并会计报表是会计理论实践体系中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虽然国家已经对此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问题,笔者仅就合并范围的变更、子公司净资产为负数情况下的合并报表、比例合并法的应用等三个方面的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指出:母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当把其国内、国外的所有子公司的报表合并在内,在实际 操作中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母公司具有 50%以上的资本 ;或者是母公司影响着 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 ,只要属于上述其一者就必须被纳入合并范围。暂行规定 也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情况做了相应说明。
暂行规定只规定了纳入的空间,但是并没有对时间进行规定,也就是说空间范围满足的情况之下,那么时间取得子公司的纳入合并、取得子公司多久以后可以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规定并不明确。
很多企业通过变更持股比例来调节年度利润,通常是他们把持股比例维持在50%上下,当子公司业绩较好时便增加持股比例使其纳入合并范围;当子公司业绩较差时,便减少持股比例使其不纳入合并范围。这样的调整依据暂行规定并无违规之处,但是却成为了企业粉饰自身。调节利润的手段。
如果,对合并范围的时间和空间有双重规定的话,可以制约某些企业的这种不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