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困境与突破

2015-01-13 01:20袁兆春
金融经济 2014年6期
关键词:反洗钱网上银行对策

袁兆春

摘要:近年来,随着以电子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网上银行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已经成为各商业银行提高核心竞争力和价值创造力的重要业务。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网上银行无纸化、瞬时性、方便性等特征,避开与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的直接接触,逃避客户身份识别,从而达到洗钱目的。如何突破当前网上银行反洗钱的困境,成为当前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的关键。

关键词:网上银行;反洗钱;对策

一、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特点

由于网上银行业务的办理一般不需要客户与银行进行面对面的交易,而是可以直接通过终端设备,如电脑、ATM机或其他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的存储和转移,饶过银行的监管,达到洗钱的目的,尤其是一些可以进行跨国支付的智能卡,犯罪分子就可以运用ATM机迅速的把钱存入,再通过自动转账系统,很快地把钱划拨到海外某个账户上面。总结起来,网上银行洗钱行为具有以下特点:

(一)“隐蔽性”或“匿名性”

与传统的签名盖章不一样,客户无须面对银行业务人员和信托柜台完成支付交易,只需要通过国际互联网,运用对相关计算机的操作即可完成。对于交易双方身份的确认,网上银行系统主要是通过对公密钥、证书、数字签名的认证完成的,只认“证”而不认人。只能查证交易各方的身份及支付方的存款余额,而不可能审查支付方资金的来源及性质。网上银行业务在没有金融机构的干预下,就能实现资金从卡到卡,或卡到账户的转移,从而实现其洗钱行为,使得这种交易很难被跟踪和监测。

(二)“网络性”或“虚拟性”

对于网上银行而言,谁有密码谁就拥有资金,通过电子邮件或专用程序,银行客户有能力在世界任何地方登录自己的账户,并在全球任何地方迅速匿名地转移这些电子货币;或者通过拥有存款的银行所经营的网上银行系统、信用卡、自动提款机来迅速完成电子货币与现金的互换;各种电子货币付费方式以及便利的网上订货系统,又使这些电子货币能选择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域自由的选购任何商品。在网上进行的交易是一种虚拟的环境,没有笔迹、签名等实质的痕迹,无法对票据的收付款人、用途、金额等要素进行审查,也难以掌握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也不能确认该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是否为最初开立账户的人,从而也就很难确定其交易是否为可疑交易。

(三)“跨国性”或“敞开性”

网上银行的敞开性体现在市场准入不受限制、交易时空不受限制以及交易额度不受限制等方面。简单便利的开通条件、多个网上银行账户之间资金自由划转,很容易实现资金的“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网上银行业务又突破了传统业务办理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客户可以在任何时候、在世界任何地方登录账户,并匿名转移电子货币,更是无法确定交易地区和国家。可以利用网上银行账户快速频繁地转移可疑资金。

(四)“复杂性”或“繁杂性”

为了逃避监管和追查,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空壳公司、伪造商业票据、金融衍生工具等多种洗钱渠道和方式进行组合运用,使得识别洗钱线索具有很大的复杂性。

海南“1-29”地下钱庄案,就是网上银行洗钱行为的典型,犯罪分子通过注册空壳公司、网银转账等手段洗钱727亿元,非法获利约3200万元。这个地下钱庄共接收全国29个省份2337家上游公司的资金727亿多元,分别转至4473个个人、公司账户,非法获利3200多万元。” 从已经侦破的洗钱看,一些犯罪分子正开始通过网上银行进行复杂多变的资金划转,掩盖其非法行为。

二、当前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面临的困境

(一)“了解客户”难

“了解你的客户”是反洗钱工作的基础,而目前网上银行本身缺乏完善的体系,许多网上银行的信息交流和业务办理,可以在几乎匿名的方式下进行,现在银行开户虽然实行的是实名制开户,就算最初开立账户时按规定签订协议、提供相关资料,可以辨别客户的真实身份,但在以后的网络交易中,通过该账户进行交易的人可能不是最初开立账户的人,由于没有人的参与,银行无法有效识别代理人是否在进行交易,银行要做到“了解”存在难度。《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11 条规定的银行业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18 种交易情况,其中大部分需要一线临柜人员作出主观的判断和分析,但网银业务对银行业而言,既不见票,也不见人,临柜人员很难掌握网银账户短期内资金是否分散转入转出、财务状况是否与经营业务相符等情况,无法对客户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监管,进而无法对网银业务可疑交易进行有效的甄别。

(二)分辨和发现可疑支付交易难

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迅猛,面对海量的网上支付交易数据,仅凭人力一笔笔甄别判断、追踪来龙去脉,是费时费力也达不到预期效果的。一是部分银行虽然开发了网上银行反洗钱分析监测系统或者风险预警系统,但都没有做到主观筛选,因为在《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关于可疑交易标准的判别需要人为的认定。银行无法逐笔审查网上银行支付交易,并且从中筛选出可疑交易。现在商业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相对落后,部分业务交易对手信息及许多要素需要依靠营业网点进行手工补录,工作量大,数据的可靠性和及时性受到影响,因而信息错误、重复较多,信息价值不高。同时,由于金融机构发现可疑交易信息的途径单一,各级反洗钱从业人员缺乏对可疑交易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与技巧,未了解客户真实交易背景,致使垃圾数据增多,信息缺乏可用性,给反洗钱监管部门进行有效监管带来困难。二是因为互联网的无国界性,资金流动达到前所未有的速度,而相关人员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和技术,采用手工筛选数据,难免出现遗漏。有的银行反洗钱工作人员进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时,系统中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交易列表存在部分交易对手户名不明确或交易对手信息缺失的情况(尤其是个人网上银行跨行交易对手中名称为“他行客户”的实际名称无法查找、个人客户网上银行跨行转账无法查找出交易对手姓名等),从而造成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信息补录、补正困难并形成数据积压的问题。三是基层网点可疑交易监测与核查难。目前,各银行机构会计核算普遍实现了大集中、扁平化管理,其网上银行客户的交易数据信息均以电子集中备份方式保存在上级行乃至总行,基层行不保留纸质交易凭证,交易信息被定期覆盖。

(三)网上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网上银行发展速度较快,但相应的法规制度建设滞。2005年10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电子支付指引》虽然对银行从事电子支付业务特别在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活动方面做出了规定,但只是指导性文件,还没有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的层面上,对银行的具体执行缺乏法律约束力;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反洗钱法》以后补充的几项法规也基本没有涉及网上银行反洗钱的规定,对客户身份认证和可疑交易报告的规定也主要是针对实体银行机构办理的业务。许多商业银行虽然制定了反洗钱内控制度,但大都是规范柜台业务的,还没有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特殊性而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持续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操作细则,特别是在网上银行的资金监测方面的制度规定更是趋近于零。

三、我国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的突破

(一)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的突破

一是建立网上银行客户信息采集系统,将客户的指纹和形象等信息纳入网上银行身份信息范围。网上银行业务申请时实行面签,现场采集个人形象影像和指纹等信息。建立一套指纹认证系统,当客户要进入网上银行交易系统时,就必须通过指纹识别,以确保网上用户的“实名制”,从而突破网上银行业务身份识别的瓶颈。

二是统一网上银行身份认证。对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的认证,我国现在实行两种方式,一是由商业银行自行发行证书,二是有中国金融认证中心颁发的证书,因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证机构,且这类认证也还缺乏法律效应。借鉴美国经验,制订相应法律法规,确定中国金融认证中心为唯一认证中心,同时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建立客户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建立网上银行客户风险等级管理制度。与客户初次建立网上银行业务关系时,采取严格有效的措施,掌握客户的真实情况,甄别客户身份,避免为有洗钱、恐怖融资活动嫌疑的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要根据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考虑地域、业务、行业等因素,划分风险等级,杜绝匿名账户。依据风险等级评级,再结合单位客户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设定网上银行转账限额。对高风险可疑账户,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高风险账户持有人对交易情况进行说明,没有合理解释或拒绝说明的对账户的网上银行操作权限进行控制;(2)设定较低的网上银行转账限额、大额转账必须到银行柜台办理、限制企业结算账户向个人账户的划转、提高网上银行业务收费标准等;(3)关闭其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其到银行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 四是要通过回访,实地查访,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联网核实,多种渠道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调查了解网银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真实情况,真正做到“了解你的客户”。对调查中发现的身份不明或代办开户的客户停止其网上银行业务。有必要将信息产业部纳入反洗钱工作联席成员单位,需要与电信、移动等网络服务部门联网,对于同一IP地址长期多个网上银行账户频繁发生网上银行业务应重点关注,并进行监控。

五是采取契约约束机制,强化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鉴于我国在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对网上银行的规定还处于起步阶段,故银行在提供网上服务前应与客户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对网上银行可能产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事先予以明确规定。目前多数银行都开通了网上银行业务,但各家制订的《网上银行服务协议》内容均不一致,要求也不是很严格,有关监管部门和银行业协会对此应尽快加以规范,严把网上银行入门关,从源头上控制洗钱风险。

六是建立重新身份识别制度。加强网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监控分析,在客户行为或者交易情况出现异常时,可要求客户重新进行身份识别。这一做法可以结合契约约束机制,在双方签订《网上银行服务协议》时,在协议中明确在出现那些情况下,要求客户需要重新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和采集。

(二)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测手段的突破

我们知道电子交易的数据浩如烟海,要从那么多的交易记录中找出犯罪分子的踪迹实非易事。因而需要建立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不断研究可疑交易行为,并建立可疑交易的行为方式模型,然后通过数据挖掘,对大量的交易数据进行分类处理,对符合可疑交易的交易进行再挖掘和再识别,从而发现隐藏在其中的非法洗钱。

网上银行反洗钱交易监测系统,与各行的反洗钱监测系统一样,除了必须与人民币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征信管理信息系统和支付清算系统对接,与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联网外,还需要与金融认证中心对接,与通讯服务部门相联,广泛地采集客户信息,把日常工作中事后监督变为实时的、无间断的监控,提高网上银行反洗钱的敏锐度、时效性和准确性。可以根据需要自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检索、汇总等操作,使得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逐步规范化、科学化、数据化和网络化,自动关注、自动分析、自动认证状态,并提示反洗钱部门立即介入。

不仅要对银行与客户主体进行监管,同时还应该重点关注交易对方。笔者检查中发现一些异地单位从一个银行汇入本地一单位账户后,该单位又通过网上银行将资金汇入原单位在另一银行账户。因而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还必须搜集交易对方信息,从而判断交易的可疑性。

(三)网上银行法律法规的突破

借鉴美国等国家网上银行立法,设立一部严密的《电子交易法》,尽快修订反洗钱法规或者拟订专门的网上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扩大传统的反洗钱立法调整范围,赋予电子签章和数据报文法律效力,规范网上银行业务,在网上银行客户身份识别、交易信息保存、可疑交易监测报告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明确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和跨境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要求,将反洗钱工作机制纳入到网上银行业务中去,通过立法加大该领域反洗钱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金融机构应针对网上银行的业务特点建立起系统化的网上银行反洗钱内部工作机制,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网上银行业务,强化网上银行业务客户交易纪录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洗钱行为的发生。

职能部门要尽快建立相应严密的电子交易规则,对网上银行的市场准入规则、业务程序、安全认证等做出详细指引,明确跨境银行业务的监管标准和要求。要在规范网上银行业务的基础上,将监管部门发布的网上银行反洗钱业务指引上升到相应的部门规章或法律法规,及时制定针对网上银行业务反洗钱的法律规章制度,避免网上银行监管出现真空。

(四)网上银行反洗钱合作的突破

网上银行反洗钱与传统的反洗钱相比具有更强的跨国性,电子货币的传递可以比传统货币更快捷、更安全的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传递,一旦资金转入那些反洗钱监管相对薄弱的地区或国家,反洗钱工作将很难开展下去,因此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对网上银行反洗钱有着更大的作用和意义,应该与世界各国在反洗钱方面做好充分的协调和配合。我国目前网上银行反洗钱还处在探索阶段,反洗钱的经验还严重匮乏,因此更应该加强与发达国家之间的交流,学习和借鉴他们在反洗钱方面的应验。一是加大信息交流,及时将洗钱等非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准确送达要求协查的国家。二是开展技术共享,相互交流打击网上银行洗钱活动的先进技术和做法。三是加强司法协作,签订司法协作条约,堵塞网上银行洗钱活动的漏洞,共同应对反洗钱这一犯罪行为。网上银行业务跨行跨国界,央行要建立网上银行公共信息平台,为各行反洗钱工作人员提供参考信息。央行也应建立协查机制,以多种形式组织各行互通信息,相互交流经验。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交流平台,可以采用请进来和送出去的方式,可以到商业银行和国外跟班学习,也可以相互交流工作人员,不断加大反洗钱工作人员网上银行反洗钱能力的培训,从而有力地打击网上银行洗钱犯罪行为。

参考文献:

[1] 《网上银行反洗钱及反恐融资的难点与对策》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课题组 《华北金融》2008年第五期

[2] 《网上银行洗钱风险控制研究》 冯怡 《金融会计》2011年第8期

[3] 《网上银行反洗钱监控对策研究》 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反洗钱课题组《海南金融》2012年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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