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仙区的“河长”缘何给力

2015-01-19 17:50:56刘秀艳李松梧
黄河黄土黄种人·水与中国 2014年12期

刘秀艳 李松梧

看了《“河长”配“警长”,河道管护有保障》的通讯(《中国水利报》2014年11月7日4版),顿觉眼前一亮。确实,好久没看到如此给力的“河长”了,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的做法让笔者再一次看到了“河长制”的希望。那么,游仙区的“河长”缘何给力?依笔者看来,以下三点便是答案:

答案一,“河长”——名副其实。自从2007年“河长制”在太湖治理中诞生以来,“河长”的字眼就再没离开过河湖治理。综观整个“河长制”,成功者有之,失败者有之,成败参半者有之。分析失败和成败参半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便是名不副实造成的,也就是说,“河长”只挂名、不干事,导致了“河长制”的不尽如人意。而游仙区的“河长”之所以给力,恰恰与“河长”名副其实有很大关系。通讯说:“9月16日,游仙区人民政府印发《游仙区河道管理河长制工作方案(试行)》,以政府公文的方式,确定建立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区长担任河长,包括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公安等部门在内的22个职能部门受其统筹指挥领导。”河长一声令下,各有关部门立即行动,工作效率立竿见影得到提升。比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很快就落实了河道管理河长制中10名巡河员的岗位编制和待遇,每人每月1140元,基本可以覆盖主要河段的巡查监管”。

答案二,执法——公安护航。河道管理的好坏,关键看执法。谈起执法,河道执法人员往往有一肚子无奈,由于没有扣押、没收等强制权,河道执法人员根本无法中止违法者的违法行为。如:当发现有人非法采砂而破坏河道时,通常的做法是下发中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可这“通知书”对违法者来说却仅仅是一张白纸,该怎么采还怎么采,一切照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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