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因知
国有股转让协议审批要求对合同效力之影响以“史上最大股权纠纷”为例
缪因知*
陈发树与云南红塔间的巨额诉讼凸现了国有股转让协议的审批给民商事交易造成的诸多困扰。一般国有股转让协议并非需批准才可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案判决中的认识并不正确。但国有资产管理规章现实地对此类协议设置了审批要求,为合同的效力判定和正常履行增添了诸多不确定性。国企出资人并非国资监督管理机构,无权对非直接下级的企业中的国资转让行使监督管理权,其在向有权审批的国资监督管理机构逐级报告国有股转让协议时如有迟延或自作终止,应令出让方承担违约责任。整个国有股份转让制度应当抛弃僵化思维,以促进国有股合理有序流转和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陈发树 云南红塔 国有股转让 合同批准生效
2009年1月,中国烟草总公司(下称中烟)批复同意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云南红塔)以公开征集受让方之方式整体协议转让所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云南白药)全部12%的非控制性、无限售国有法人流通股,要求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云南中烟工业公司,下称云南中烟)依该批复指导云南红塔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和《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2009年8月,云南白药先后发布了《关于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拟整体协议转让所持云南白药股权的提示性公告》、《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