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条件下死刑废止问题探究

2015-01-21 16:49:29徐王兰
商 2014年37期

徐王兰

摘 要:死刑是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其所具有不可逆性历来被视为一种极刑。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中,死刑发挥着“杀一儆百”、稳定统治的重要作用,因此受到历代君主的一致推崇。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死刑的废止问题成为刑事立法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死刑;死刑废止;刑事立法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在大众的意识里死刑犯就应该是罪大恶极,必将其杀之而后快。夏俊峰于2013年9月25日执行死刑;同样是9月25日大兴摔童案犯罪人韩磊一审被判处死刑,11月29日韩磊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笔者看到这些报道笔者并没有因此而感觉大快人心,反而觉得法律真的很冷漠。这不禁让人的深思,以恶制恶只是一种报复的手段,为什么法律不能再宽容一些?人性就算再恶,也有善的一面,为什么要以死来结束这一切?为什么不能让他们用余下的生命来赎罪?为什么不能用自由刑来替代死刑?

一、死刑存废之争的主要观点

在西方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废除死刑观点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一书中,首次在理论上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非人道性、残酷性和不必要性,他明确指出:“死刑不可能成为一种权利,因此也不是一种权利。”[1]由此正式揭开了人类历史绵延达两个多世纪的死刑存废之争的序幕[2]。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相当激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对此展开了充分地探讨,形成了多种多样的死刑存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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