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农业(牧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2015-01-22 08:41赵秀元
种子科技 2015年12期
关键词:投入品农产品监管

赵秀元

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山西太原030200

关于县级农业(牧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思考

赵秀元

古交市农业委员会,山西太原030200

介绍了县级农业(牧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职责,农产品生产销售注意事项及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禁止行为,供各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参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县级农业(牧业)部门包括种植、养殖、蔬菜、水果及种子、农药、肥料等技术服务推广部门及执法、检测机构等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三监管、三必管”原则,即“行业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生产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在所辖范围内监管各自所属行业业务及生产经营。

1 基本要求

(1)要明确监管职责,责任到人,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并建立监管档案。

(2)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的监督检查要有记录,有宣传培训资料。

(3)监督检查的各项制度要健全,要有应急预案。

(4)应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工作有记录。

(5)建立生产经营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生产经营主体违法信息。

(6)各单位要根据所管行业和业务设立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本区域内关于农产品、农业投入品等质量安全方面的投诉和举报。投诉举报电话要向社会公布。

2 主要职责

(1)对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知识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培训,促进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对生产农产品的土壤质量和环境进行常态化监测,并依据监测结果,对不适宜农产品生产的区域禁止农产品生产。

(3)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职责的单位,要每年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年度监测计划,并按该计划组织实施各项检测内容。在计划年度内,对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产品行为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的农产品,要及时向有权查处的单位或部门报告。

(4)各单位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根据所管辖的业务、行业,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农业投入品进行现场检查。对经查实或检测不符合农产品、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或农业投入品,要依法查处,或报送相关管理机构或部门处理。

(5)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及培训。指导、培训农产品生产者使用农家肥、生物农药、可降解农用薄膜、微生物肥料等具备高效、低毒、低残留等效果的农药和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

(6)向全社会公布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目录等信息。

(7)对农产品生产者进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8)建立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制度,推广、培训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用科学包装方法和规范标识。

(9)支持并指导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产地认定,包括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3 告知事项

(1)农产品生产中所用水和肥料,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标准。

(2)农产品生产中必须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兽)药,按照农(兽)药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屠宰、捕捞农产品,以保障所生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同时,要及时清除、回收农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可能对土壤和环境造成污染的废弃物品。对农产品生产中产生的废水和畜禽粪便等,及时进行处置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产品种养殖大户必须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及使用、停用的日期;发生动植物病虫草鼠害的情况及防治措施;农产品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销售农产品的名称、数量、时间,以及销售对象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上列记录事项必须保存2年。禁止伪造以上记录事项。

(4)种子、肥料、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者、经营者,必须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进货名称、进货单位,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进货产品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或批准文件号、品种审定号、检疫检验证号、登记证号及产品合格证等;进货数量和日期;出售产品的品名、数量、时间及出售对象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上记录事项必须至少保存2年。严令禁止伪造、变造上列记录事项。

(5)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农产品种养殖大户,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如自身不配备的,需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其生产的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农产品销售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包装盒标识方法,进行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

(6)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其他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各单位、团体或者个人销售农产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包装或者附加标识方可销售。

(7)销售需要依法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需经检验检疫并附证明后方可销售。

(8)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进行生产、买卖和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

4 农产品生产、经营禁止的行为

(1)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标准区域内,进行食用农产品的采集、生产或捕捞。

(2)不符合农产品生产用水标准的水,不得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

(3)畜禽养殖活动中,禁止使用生活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4)农产品在储存或运输过程中,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放。

(5)对需要冷藏保鲜的农产品,禁止在储存、运输等物流环节中使用不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设施。

1005-2690(2015)12-0024-02

S532

A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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