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振涛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正式提出“发展普惠金融”。
“普惠金融”理念可追溯到15世纪的欧洲,当时意大利天主教堂建立典当行以抵制高利贷,服务社区穷人。到了20世纪70年代,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的小额贷款机构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此后,小额保险和支付结算等金融服务也得到较快发展,“小额贷款”逐渐被“微型金融”所取代。直至2005年,联合国才正式提出了涵盖微型金融的、内容更为广泛的“普惠金融”。同时,一些普惠金融国际组织相继成立,协助各国制定普惠金融发展规划,如2008年成立的普惠金融联盟(AFI)和2009年成立的全球普惠金融合作伙伴组织(GPFI)等。
近年来,我国金融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多层次、竞争性金融组织体系基本形成,金融服务覆盖面和渗透率不断扩大。但金融发展水平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金融需求仍存在一定差距,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县域的金融需求难以得到充分满足;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城市低收入人群无法享受到金融发展带来的惠泽。在国际组织的积极倡导和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大力发展普惠金融,让金融改革与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所有群体、所有地区和所有部门,将是今后一段时期,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领域。
事实上,目前“普惠金融”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它包括广义和狭义概念。最为广义的普惠金融概念是指能为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而狭义的普惠金融概念则专指为那些长期被排除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个人或群体提供平等的、低价的和优惠的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