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现状与对策

2015-01-24 21:31柏绍兰包丽仙解佳薇
中国畜牧兽医文摘 2015年4期
关键词:屠宰场无害化畜禽

柏绍兰 包丽仙 解佳薇

(云南省曲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曲靖 655000)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现状与对策

柏绍兰 包丽仙 解佳薇

(云南省曲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曲靖 655000)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是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的主要载体,可能会影响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阻碍养殖业健康发展。对病害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关系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公共卫生,关系到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加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对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1 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现状

1.1 养殖环节

1.1.1 基层群众动物疫病防控意识淡薄

农村散养户对饲养的病死畜禽一般都没有及时上报当地村防疫员,通常自行采取就近掩埋甚至随地丢弃的方式随意处理病死畜禽;只有出现了大规模的畜禽死亡后,才在四处求医问药过程中或其他环节被周边人员发现并上报,有许多疫情往往在事发多日后才被当地村防疫员知道,而到那时,病死动物已被处理完了。更有部分群众和少数规模养殖场,饲养畜禽发生疫情时,没有及时上报给村防疫员和村委会,反而立即出售病死畜禽,造成疫情扩散,严重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1.1.2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方式简单

规模养殖场的病死动物主要是采取深埋和化尸池处理两种方式,散养户的病死动物除随意丢弃的外,主要采取深埋方式。这两种处理方式在具体操作中均存在许多缺陷,部分养殖场和散养户对病死动物通过掩埋进行无害化处理时,缺乏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常识,在处理过程中常会出现选址不合理、掩埋不深、消毒不严、处理不彻底等问题。病死动物虽经掩埋,但仍然对周围环境和地下水源等造成污染,也给动物疫病防控留下隐患,而且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起不到真正的无害化处理效果。而使用化尸池处理的缺陷是处理容量有限,处理时间长,化尸池储满后需将未处理完的动物尸骨挖出进行二次深埋处理,这就存在病原扩散和环境污染的隐患。

1.1.3 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补贴政策有待完善

目前,国家只对50头以上规模猪场的病死猪给予80元/头的补贴政策,补贴对象和标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个别地方执行时存在难度。散养生猪、牛羊、家禽等无害化处理未纳入国家政策补助范围,因此,饲养过程中出现病死畜禽,散养户都不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1.2 屠宰环节

1.2.1 定点屠宰场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参差不齐

有的屠宰场购置有上百万元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而有的屠宰场只有简陋的锅炉做焚烧处理,有的屠宰场焚烧炉较小,处理能力较弱,有的屠宰场嫌焚烧炉运行成本高,改用锅炉处理。

1.2.2 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

2008年7月9日,商务部、财政部联合公布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对定点屠宰场在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90kg折算一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头数,享受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无害化处理补贴是880元/头,其中800元补贴给货主,80元作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给屠宰场。现在屠宰场普遍配置的焚烧炉大多使用柴油,据调查,焚烧1头90 kg的生猪约需柴油18 L,在2008至2009年期间,80元的处理费用能够满足需要,目前,柴油的市场价格为7.6元/L,使用焚烧方法无害化处理1头病害猪需要136元,国家的补贴与实际花费相差56元,远远不能满足处理需要,因此,以营利为目的的屠宰场十分抵触,不愿积极主动对病害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1.3 监督管理

1.3.1 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难度大

无论是散养户,还是规模养殖场,由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成本较高,所以,养殖者在动物病死后不愿意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主动作无害化处理,有的为减少损失,甚至很快将病害动物销售给不法商贩进行屠宰加工,逃避相关部门监管。

1.3.2 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部门不明确

按照法律规定,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过程中出现的病死动物则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监管部门,导致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缺失。

2 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要求与规范

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是一门技术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国家曾先后出台《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严格规定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程序和具体处理方法。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运转、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饲养、运输、屠宰、加工、贮存、销售及诊疗环节发现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时,应立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人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和分析,并按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处理。在检疫过程中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

目前,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具体方法有焚烧、化制、掩埋和发酵。焚烧是在焚烧容器内,使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化制是在密闭的高压容器内,通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高温、压力的作用下,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掩埋是指按照相关规定,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化尸窖或掩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发酵是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与稻糠、木屑等辅料按要求摆放,利用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产生的生物热或加入特定生物制剂,发酵或分解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

3 对策与建议

3.1 加大畜禽健康养殖和动物产品安全消费宣传力度

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前提是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相关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从事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宣传培训力度,使广大从业者认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危害性,懂得正确的无害化处理方法,能够按程序规范处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同时,积极通过报刊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普及畜禽产品安全消费常识,提高消费者对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营造共同做好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3.2 制定完善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

为切实解决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国家和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户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细化、操作性强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配套法规,尤其要明确不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处罚条款,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和杜绝收购、贩卖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

3.3 构建完善的责任体系

进一步明确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构建和完善“政府负总责、业主为第一责任人、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的责任体系,通过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不流出养殖企业,不进入屠宰加工企业,不流入市场。

3.4 加强无害化处理基础设施建设

畜禽定点屠宰场和规模养殖场必须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的要求,建立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保证场内出现的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能够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针对散养户,各地要结合区域内的饲养量科学设置,合理建立无害化处理厂,建立病害动物信息网络和快速处理常备队伍,促进无害化处理工作的有序运行。

3.5 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建立长效机制

充分发挥村级防疫员的作用,对其所辖范围实施长期监管,对乱丢、乱抛病死动物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对乱丢、乱抛、随意处置、经营加工病死动物的养殖户或从业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或民事责任,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村级防疫员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要定期进行巡查,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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