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2015-01-28 02:40
中国环境监察 2015年10期
关键词:潞安责令热电

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案例提供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

【案例类型】按日连续处罚

【案例名称】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案

【主要违法行为】超标排放污染物

【污染类型】大气污染

【违法企业所属行业】火力发电

【处罚及执行情况】哈密地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经查该公司当天烟尘、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处于持续超标状态。首次处罚8万元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但复查时仍然处于超标排放状态,故当地环境保护局启动了按日计罚程序,向其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拟罚款208万元,并再次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排污行为

大气、超标排污、按日连续处罚

一、基本案情与审理过程

2015年2月5日,哈密地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该公司配套建设的自动在线监测设施在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月12日开展的2014年第四季度有效性审核中通过了有效性审核,经查:1#发电锅炉自动在线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2月5日检查当天,烟尘、氮氧化物两项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处于持续超标状态,检查当日,1#发电锅炉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小时均值排放浓度折算最高值烟尘为164 mg/m3(超标4.5倍)、氮氧化物831 mg/m3(超标3.1倍),最高超标倍数为烟尘超标4.5倍。

哈密地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5年2月5日检查当日向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哈地环改字[2015]01号),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告知其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将在30日内对违法排污行为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拒不改正将可能承担按日计罚的法律后果。

首次处罚:2015年2月12日,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组织召开了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审议会议,就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2015年2月5日超标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处罚进行了审议,最后议定给予其8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地区环境监察支队30日内对该公司整改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组织复查并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复查:2015年3月3日,哈密地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经查该公司仍然处于超标排放状态。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于2015年3月4日再次向该公司下发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按日计罚:针对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在复查时仍未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决定启动按日计罚处罚程序,原处罚金额为8万元整,计罚日期为2015年2月6日至2015年3月3日共计26天,按日计罚罚款金额为208万元。2015年3月24日,向该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将给予其208万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3月24日,地区环境保护局向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哈环罚告字[2015]6号),4月2日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地环罚字[2015]10号)给予了208万元的罚款。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

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问题:

本案中,哈密地区环境保护局与哈密地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在对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时,严格遵循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依法定程序对该公司进行按日连续处罚。结合本案情况并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的程序可简要表述为:

1.调查取证。

2.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2010]174号)第五条规定,需要告知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3.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可以当场认定的,当场送达;需环境监测报告的,取得检测报告三日内送达。

4.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进行复查。

5.复查时发现排污者拒不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启动按日连续处罚。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污行为之日止;按日连续处罚每日罚款数额为原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罚款数额。复查后需要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四十八条、《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环办[2010]174号)第五条规定,需要告知听证的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复查时发现排污者已经改正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或者已经停产、停业、关闭的,不启动按日连续处罚。

三、本案启示

按日连续处罚因涉及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故有明确的程序性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执法时需启动按日连续处罚时,必须依据其严格的程序规定,不得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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