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报道法治新闻

2015-01-29 18:14杨金志
检察风云 2015年2期
关键词:投毒道歉信林森

杨金志

2014年12月1日,上海“复旦投毒案”二审开庭前夕,上海一家新闻网站刊发了一则报道《林森浩手写道歉信跪求黄洋父母原谅》,文中摘录了“道歉信”的部分内容,并称:“由于无法向黄洋的父母当面道歉,林森浩便书写了一封道歉信,希望通过代理律师转交给黄洋的父母,但也遭到了拒收。”

这已经不是媒体第一次不恰当地、过分地介入“复旦投毒案”的审理。虽然报道本身没有对案件审判提出明确“审理意见”,但是单方面传递涉案一方的态度、意见,所传递的内容并不在严格的法律程序之内,并且带有较为浓厚的情感诉求。这里存在一种可能性:就是林森浩一方的辩护代理人主动提供了相关材料。从某种程度上看,具有“媒体审判”之嫌。

事实上,近年来的一些热点法治案件报道中,类似情况并不少见。由此可见,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媒体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进行法治报道,具有十分强烈的现实意义。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对于这一部分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曾撰文阐释:“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舆论监督,尊重新闻传播规律,有条件的法庭可以设立专门的媒体记者席,为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传播司法信息创造条件。媒体也要尊重司法规律,特别是对未决案件的报道一定要恪守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等原则,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共同维护司法权威,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复旦投毒案”之所以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主要在于:第一,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相对特殊的身份——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这由此又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大学生教育问题的讨论。第二,我国高校历史上发生过疑似室友投毒的“悬案”。

而在“复旦投毒案”中,媒体的不当报道误导公众,主要存在于三个节点:其一,2014年5月,一些媒体刊发题为《复旦177名学子为投毒凶手求情》等报道,称“林森浩之前帮助过的学弟学妹和林父共同找到律师咨询,在律师的建议下,由学生执笔写了这份求情信。随后,学生们又找到了谢百三,希望由他倡导。在学生和老师的共同参与下,才有了‘177名学生联名上书事件”,学生们的联名信被寄往上海市高院。

其二,2014年7月,上海一媒体刊发题为《贵州教师为复旦投毒凶手求情》的大篇幅报道。报道称:贵州省贵阳市退休教师刘凤芸(化名)只身前往四川自贡,恳求黄洋父母对林森浩网开一面,被拒之门外。随后,她又只身飞赴上海,希望当面和上海高院院长沟通,以期免林森浩一死,又未能如愿。

其三,即文首提及的上海一家新闻网站于2014年12月1日刊登的《林森浩手写道歉信跪求黄洋父母原谅》一文。

对于这些报道中涉及的“求情”,我们应该怎么看?对于一起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都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发表看法。

但是,媒体是否报道、如何报道,却需要斟酌。否则,就是放弃了大众传播“把关人”的角色,是对法治精神的无视。上述报道存在的明显瑕疵在于:第一,报道不平衡。在大篇幅报道求情者观点、诉求的同时,基本没有受害人家属的表态。事实上,在此类事件中,媒体即使去征求受害人家属意见,要求其表态,本身也不符合新闻伦理。其次,对求情信的出笼,没有进行审慎、深入的探究。从一些报道中的蛛丝马迹看,这些求情信、道歉信可能并非来自求情者的自觉,而是来自一方代理人的“策划”。第三,本案正处于一审、二审的法律程序之中,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媒体对涉案任何一方有倾向性的报道,应当审慎,原则上不应成为任何一方的“传声筒”;不能以“客观记录”为由进行“有闻必录”。

类似“复旦投毒案”中出现的“不专业新闻”,在李某某强奸案、上访人唐慧女儿被强奸案等法治案件报道中,同样存在。面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法治事件,新闻媒体首先需要的不是悲情、煽情,而是看似冷漠、消极、被动的冷静,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是对依法裁判的尊重。

(上海法治声音)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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